(2014年1月14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41次会议通过)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设立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的批复,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1次会议决定:同意设立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行使基层人民法院职权,管辖本区域内的案件,其上一级人民法院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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