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人大网8月3日讯:河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草案)》于2006年4月经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一审通过后,进入二审工作流程。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室,积极推进工作,认真研究兄弟城市的同题法规,广泛听取意见,先后进行了组织专家论证会、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征求意见、就《条例(草案)》主要问题征求市政府意见、督促市政局就管理服务费标准听证、汇集常委会一审意见和其他各方意见集中统改等工作。2007年6月22日经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后,6月25日报送省人大审批。随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旭彤多次带队向省人大汇报,并沟通、协调,力争省人大常委会对该《条例》尽快审议批准。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主任会议讨论后,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对该《条例》进行审议。 《条例》以严格限制、严格管理、限管结合为原则,以维护城市市容卫生和公共秩序为目标,建立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的管理机制,规范养犬登记,强化养犬管理,严格法律责任,在尊重养犬人权益的同时规范养犬行为。该《条例》的出台,对于保障人身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创建文明城市具有积极意义。 为使《条例》得以有效的贯彻实施,建议:一、相关部门尽快就《条例》重要事项予以细化;二、尽快出台实施方案,周密部署、落实责任,形成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联动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三、加大宣传力度,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规范养犬的宣传,提高群众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自觉性;四、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在人、财、物及设施等方面做好充分准备,使《条例》的贯彻实施有一个良好的开端。最后,建议市人大有关委员会加大监督力度,适时组织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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