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申遗” 郑州人大专项立法保护嵩山历史建筑群

2007/8/31
 

  8月30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包括少林寺、观星台、嵩岳寺塔等在内的11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建筑有了特别“护身符”,将得到专项立法保护。
  据悉,郑州市已于2006年启动嵩山历史建筑群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立法保护和管理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此次参与“申遗”的嵩山历史建筑群主要包括登封市行政区域内的太室阙和中岳庙、少室阙、启母阙、嵩岳寺塔、少林寺建筑群(常住院、初祖庵、塔林)、会善寺、嵩阳书院、观星台等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建筑。《条例》规定,嵩山历史建筑群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出租、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嵩山历史建筑群。
  根据《条例》规定,嵩山历史建筑群的保护对象包括: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物、构筑物、附属建筑物及其遗址;历史建筑的附属文物;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机构保存、陈列的文物和重要资料;保护范围内的地下文物;保护范围内的古树名木;构成历史建筑整体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等。
  根据世界文化遗产真实性和整体性保护的要求,《条例》规定嵩山历史建筑所在区域的建设行为应当符合嵩山历史建筑群总体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有损文物安全或损害构成历史建筑整体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修建风格、高度、体量、色调等与文物及其环境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
  受电影《少林寺》的影响,少林寺等古建筑一直是众多武打戏的宠儿。为此,《条例》特别规定,在嵩山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或以嵩山历史建筑为背景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及其他有组织的群众性活动,应当经登封市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相关部门批准。举办方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举办活动,并采取文物保护措施,确保文物安全。
  拍摄电影、电视剧(片)或专业录像、专业摄影,需拍摄嵩山历史建筑群外景或局部景观,以及测绘、复印、拓印嵩山历史建筑或其单位文物的,应当持有国家或省文物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在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在宗教活动场所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报批前应当征得宗教场所管理组织及宗教事务部门的同意。
  此外,《条例》还规定,嵩山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机构和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历史建筑的日常巡查检查制度,发现危及古建筑安全隐患及时报告或处理。

 
  

来源:郑州人大网 作者:赵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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