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委会自身建设的一大亮点: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提高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的办法》

2005/2/5

 

  过去的一年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迈出重大步伐的一年,对于郑州市人大常委会来说,也是新一届常委会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的一年。常委会紧扣时代脉搏,关注百姓话题,在立法、监督、决定重大事项、人事任免、代表工作以及自身建设中,亮点频出,留下了一串闪光的足迹。如对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就职宣誓制度,面向社会征集立法规划建议项目,组织了首次立法听证会,对“两院”包括副院长、副检察长在内的八位担任法律职务人员开展了述职评议,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由常委会主管领导当面交付市政府办理……在这一串亮点中,有一个突出的亮点,那就是在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通过的《关于提高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的办法》,它既是常委会一年来探索创新的总结,同时也为今后努力把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行使到位奠定了坚实基础。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是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基本形式,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审议质量是衡量人大常委会工作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准,为增强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刚性”,使会议议而有决,决而必行,行而必果,代表和维护好全市人民的根本利益,新一届常委会自选举产生以来,就对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高度重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郝建生经常地反复地强调要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多次召集有关人员研究提高会议质量的办法,提出了要制定一个提高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的规范性文件,为保证常委会会议的审议质量提供制度保障。在《办法》起草过程中,郝建生主任多次召集起草小组,就有关问题进行充分讨论、交流和沟通,要求起草小组一定要在制度创新上下功夫,积极学习借鉴外地的先进做法和成功经验,有破有立,争取在建立新制度新机制上有所突破。根据这一指导思想,起草小组对市人大常委会现行做法进行了深刻总结,对外地的先进做法和经验进行了认真吸收,反复征求意见,先后数易其稿,最终在2005年1月11日在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这个办法。

  在这个《办法》中有这样几个亮点:

  一是会议议题的确定,《办法》规定要“围绕我市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抓信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我市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二是为了避免会议审议发言的空洞化、即席化,《办法》规定将会议材料“于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查活动,或个人持证视察,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了解和掌握社情民意;”“要拟出发言提纲,”“至少应作一次有质量的发言”。

  三是在审议 “一府两院”的专题工作报告时,“实行表决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不同意报告机关的工作报告时,报告机关必须在限定时间内认真整改,向常委会会议作补充报告或重新报告。报告仍得不到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同意的,常委会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质询、责令辞职等监督措施。”

  四是针对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落实质量不高的问题,《办法》规定了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当面交办和落实情况再汇报制度。常委会会议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要“在会议结束10个工作日内,由分管副主任和督办部门向提请机关的分管领导及相关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当面交付办理。”承办部门要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并写出由主要领导签署的办理情况报告,报送常委会督办部门。”“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承办单位向常委会报告落实情况。”如果“主任会议对办理工作不满意时,承办单位应按主任会议要求进一步办理落实,并在规定期限内再次向主任会议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办法》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全市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不仅对“一府两院”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而且也给常委会自己带上了“紧箍咒”,促进了常委会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我们相信,有了这个《办法》作为制度保证,今后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将会有更多更鲜亮的亮点。

 
  

来源:郑州人大网 作者:岳德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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