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召开听证会成为一种时尚,立法听证会、价格听证会、环保听证会等等频频见诸媒体。但是,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是怎么处理的;采纳了,为什么采纳;不采纳,为什么不采纳,却鲜有下文,使人不仅要问,为什么要举办听证会?听证会在决策中应发挥什么作用?是为了哗众取宠,摆场作秀,还是为了扩大民主,科学决策?
以价格听证会为例,价格听证本来是一种行政决策方式的进步。但是,过多、过滥,不认真分析采纳听证成果的听证会,却容易损害听证制度的公信力,甚至在一些百姓心中形成“听证会就是涨价会”的“规律性”认识。实践中,一些听证会举办时还出现了“会上辩论激烈,热热闹闹,会后决定悄无声息,我行我素”、“你说你的,我涨我的”、“听证过程走过场,代表身份神秘化”等等不良现象。听证会在某种程度上变成了“听证秀”。我国法律对于举办听证会虽然没有明确严格的规范,但我们决不能使听证会随心所欲,成为哗众取宠,甚至为随意涨价提供借口,还美其名曰是“群众的呼声,民主的结果”。
国家计委于2002年颁布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规定,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和效率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接受社会监督。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可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旁听申请,经批准后参加旁听。
至于价格听证会举办的具体程序,《办法》明确规定:一、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其中,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执行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也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此外,消费者或者社会团体认为需要的,也可以委托消费者组织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听证申请。二、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应当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一般由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代表以及相关的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采取自愿报名、单位推荐、委托有关社会团体选拔等方式产生。听证会代表应当亲自参加听证,有权对制定价格的可行性、必要性以及定价方案提出质询和意见。三、价格决策部门定价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提出的意见。听证会代表多数不同意定价方案或者对定价方案有较大分歧时,价格决策部门应当协调申请人调整方案,必要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再次组织听证。需要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价格决策部门批准的最终定价方案,凡经听证会论证的,上报时应当同时提交听证纪要、听证会笔记和有关材料。
另外,《办法》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听证主持人违反规定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听证无效,并建议有关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导致决策失误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发挥听证会在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中的作用,防止听证会变成“听证秀”,我们应该加快听证的立法和制度建设,对怎样保证听证代表的广泛性、如何确保听证信息公开、听证结果的法律效力等一系列事项,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
当然,行政的决定权限是宪法和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因此,听证是为了更好地正确决策,但不等于最后的决策,即使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听证也只是咨询性质的,只为决策者提供参考意见,即使99%的听证代表都持反对意见,决策者在最后作决定时仍然可以不采纳这些意见。但值得我们重视和学习借鉴的是:许多国家的法律要求,决策者必须确保在作出决定前,对不采纳意见承担说明不采纳理由的义务,而不能听证之后无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