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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审判长选任制引起案件质量下降现象不容忽视

发表时间 : 2005/11/24 来源:郑州人大工作2005-3

    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改革的不断深入,审判方式改革内容不再局限于追求实体的公开,而且要追求程序的公正。为实现这一目标,改革的设计立足于避免和减少当事人及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的延误,最大限度地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体现在法院审判工作管理方面改革内容之一是实行审判长选任,侧重点是取消院长、庭长对案件的“签批权”,改变法院内部的“审”与“判”的脱节和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状况。这项改革从开始到现在,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整体上看,改革后在资源的利用、诉讼成本的投入,诉讼效益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受整个司法体制枢架的制约,这项制度在运行中出现了案件的质量不稳定、改判发还案件有时增多等新的问题。主要原因:
    一是多数法院的审判长是在非职业化同时又缺乏统一的规范性规定的前题下、在法官整体素质结构不变的情况下通过考试、推荐、考察而产生的。一方面这部分人成为审判长之前,是与其他审判人员身份相同的法官,这种地方化、区域化的选任方式使他们对自身权威和尊荣没有自信,其他人员也认为审判长的实质身份仍然是一般审判员,对他们缺少足够的重视和认同,这种认识上的模糊,造成了审判长权力行使不尽人意,尽管审判长参与所分管每一起案件的庭审,但有时是参而不审,或签而不审,案件的实际承办者仍然是合议庭其他成员,他们由于没有签批权,可能对案件仅投入有限的责任心,致使对案件把关不严,影响了案件审判质量。
    二是审判长选任制的物质保障跟不上。法院工作整体运作要靠当地财政拨款,预算中没有专门的经费来保障审判长的职业地位,实际当中审判长的物质待遇(主要是岗位津贴)要么落实不了,要么是象征性地补贴,(部分经济困难地区,法院办案经费都难以保障,审判长待遇更得不到落实)相形之下,审判长责任大,义务多,待遇不高,难以激发他们的职业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这也导致了审判长不能很好履行职责。
    三是内部监督机制不完善。在审判组织进行改革和管理的同时取消了庭长和院长的“签批权”,庭长、院长对案件的监督力度降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纪律处分办法(试行)》没有针对审判长的专门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也没有就审判长的监督作出规定,管理与考核也非常笼统,仅在《责任》一章中规定:审判长在审判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审判纪律和其他有关规定且造成一定后果的,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加办法》和《审判纪律处分办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这虽然为依法监督提供了依据,但操作性不强。审判流程管理作为重要的内部监督形式,其监督的程序和机制也并不规范。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的设计基础是行政权与审判权的分离,根据审判的司法权特点管理审判工作,使审、执、监完全分立,各司其职,分工制约,同时对审限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实现对审判人员的监督,从而达到审判效率和质量的统一。但实际操作中,由立案庭替代性行使统一管理权,而立案庭又处于与其他业务部门同等的地位,既是监控单位又是监控对象,受到其自身地位的制约,阻碍了它有效发挥作用。
    从前面的分析看,我们建议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解决问题:
    一是进一步完善对审判长的管理工作。在法官职业化建设中应当采取与法官职业化相适应的管理方式。按照《法官法》的规定,将法官等级评定与对审判长管理的工作衔接起来。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在政治部内部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对审判长的业绩进行鉴定和监督,向上一级法院推荐其中的优秀法官人选。同时建立每一名审判长业绩档案,内容包括一年所承办案件的数量;上诉、改判、发还数量;有无超期案件、引发涉诉上访、被投诉及处理情况记录;立功受奖及科研成果、学历教育、继续教育、接受培训情况,以及有代表性的审判成就等,晋升应当按照业绩考核进行。
    二是重点解决审判长选任后产生的新问题。可以这么说,审判长选任是法院审判管理由以行政手段为主转向以司法手段为主的形式之一。但由于审判管理的改革受到司法体制、诉讼模式,以及法官职业化进程等因素的制约。因此,我们的着眼点只能是在法院的管理权限内,挖掘内部潜力,搞好内部资源的合理搭配。比如说,审判长的签批权,应当根据各地法院审判长的素质状况,根据审判工作的特点,循序渐进、逐步下放,不可“一刀切”;审判长的职业保障,要结合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经济不发达地区可以从物质保障转向以精神鼓励、提高政治待遇为主,物质保障为辅,在立功受奖时优先予以考虑等,上级法院在下级法院选任法官时,审判长申报该职位时优先考虑,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等。
    三是继续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关于审判流程管理,应当结合各地实际,改变目前统一的以大立案的形式管理案件并通过案件监督人的形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成立审判管理中心履行监控职责,为使该机构有权威性地管理案件,该中心可以是设立在审判委员会之下的常设机构,审判委员会行使对该机构的业务领导权,所有审判业务中的决策由该机构报审委会研究决定,案件由立案庭立案进入管理中心后,按照管辖权对案件进行分配,案件审结后以当事人接到裁判文书签收送达回证报中心备案后,视为结案,从而使审判质量得到全方位的监督、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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