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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向人代会述职

发表时间 : 2005/12/14 来源:郑州人大工作2005-4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按照“谁选举谁监督”的原则,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接受其监督。在当前,人大代表向选民或选举单位述职,接受评议监督模式已经在实践中得到认可的情况下,也应当开展常委会组成人员向人民代表大会述职活动。
    首先,应当明确,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并不意味着常委会组成人员个人通过这种形式已经接受了监督。常委会整体行使职权与常委会组成人员个人履行职责完全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常委会作为整体,是一种法定制度机制,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其工作报告其实质是对这种制度机制是否有效运行进行监督。而作为常委会组成人员个人虽然其履行职责要符合法律要求,其履行职责的基本动因则属于政治道德的范畴。因此,常委会整体工作情况并不是组成人员个人履行职责情况的简单相加,人民代表大会对常委会工作情况的评价也不必然意味着对组成人员个人履职情况的认知。
    其次,常委会组成人员向人民代表大会述职,体现了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则。“谁选举谁监督”作为一条民主政治原则的主线,贯穿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整个构筑体系。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一府两院”负责人一样,都要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接受监督。同时,《地方组织法》还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常委会组成人员。因此,通过述职活动,保障人民代表大会对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知情权,从而完善罢免制度以及促进提高常委会工作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为人大代表要向选民和选举单位述职,接受监督,作为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向人民代表大会述职接受监督,这与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双重身分以及所享有的法定双重权利相适应,符合有权利必有义务,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
    最后,开展常委会组成人员向人民代表大会也具有示范意义。当前,代表述职制度还处于起步、摸索阶段。而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为“代表中的代表”,率先向人民代表大会述职,接受监督评议,使人大代表在作为监督者的同时,也深刻体会到接受监督的意义,在行使监督权的实践中,也受到民主政治的教育,从而自觉树立向选民和选举单位负责,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从而有利于代表述职活动的深入开展。
    当然,考虑到实际情况,笔者建议开展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述职活动以书面述职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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