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人大郑州人大工作正文

权利需要实践

发表时间 : 2005/12/14 来源:郑州人大工作2005-4

    据新华社报道,河北普通农民王淑荣在从事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发现地方法规与国家法律规定不相一致,于是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地方法规,引起了高度重视。近日,经过法定程序,河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
    《立法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即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然而,作为一名普通农民要改动一个省级地方性法规,其政治地位的差异无疑使普通人望而却步。但是,正是凭借着对于自身权利意识的认同和对法律的坚守,不合法的法规终获修改。从王淑荣身上,我们分明看到现代社会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法律意识的成熟。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
    正如立法听证是公民参与立法的有效形式一样,启动违宪审查也是法律赋予公民参与立法活动的重要权利,但在现实中它还是更多地停留在纸面上的权利。然而权利是需要实践的,如果没有民众的权利实践,法定的权利就会被虚无化,制度设计的初衷就会落空。从这种意义上说,王淑荣表现出的权利主体实践意识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就显得弥足珍贵。权利面前人人平等,并不因身份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正是在此权利认同基础上的公民个人权利实践,使民主法制的大命题分解为一个个生动具体的案例,公民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使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获得了来自民众的内部动力。王淑荣的成功无疑为这种公民权利实践提供了示范。
    王淑荣的成功也是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一次成功实践。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最主要的特征之一,是普通公民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加政治生活,影响政治体系构成、运行方式、运行规则和政策过程的行为。它不仅需要国家为公民政治参与设计和提供各种有效的民主参与渠道,而且也需要公民以积极负责的政治态度、政治情感,从而在现实政治生活中采取理智的政治行为。如果说,王淑荣的成功得益于其较高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那么她则以自身理性的法律行动诠释了“有序”和“参与”的深刻涵义,对于激发广大人民群众有序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无疑具有一种激励意义。

版权所有: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1-89890600 传真:0371-89890700

建议IE6.0以上 1024*768浏览 豫ICP备120247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