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有毒大米,“苏丹红”,安徽阜阳的劣质奶粉和“孔雀石绿”等食品安全事件的频繁发生,使得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重要话题,国务院副总理吴仪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食品药品安全形势与监管工作中说:“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仅是经济发展问题,而且也是社会问题”。随着愈演愈烈的食品安全案件不断提醒我们,为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必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营造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一、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好转,但是,一些深层次问题没有根本解决,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在:
1、初级农产品源头污染仍然较重。部分产地环境污染,污水浇灌,滥用甚至违禁使用高毒农药;饲养禽畜滥用饲料添加剂;非法使用生长激素及“瘦肉精”;在水产养殖中滥用氯霉素等抗生素和饲料添加剂,造成虾、蟹等水产品的质量下降。
2、食品生产加工领域假冒伪劣问题突出。加工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滥用或超量使用增白剂,保鲜剂,食用色素等加工食品;掺杂使假,生产假酒、劣质奶粉;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
3、食品流通环节经营秩序不规范。一是为数众多的食品经营企业小而乱,分级包装水平低,甚至违法使用不合格包装物。二是部分企业在食品收购、储藏和运输过程中,过量使用防腐剂、保鲜剂。三是部分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和变质食品,农村市场、城乡结合部及校园周边无厂名厂址、无出厂合格证、无保质期的“三无”食品和假冒伪劣食品泛滥,严重危害农民和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
4、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我国每年实际上发生食品中毒的例数至少涉及20-40万人,其中2004年,卫生部通报的381起重大食物中毒事件中,中毒人数达11000多人,安徽阜阳的假奶粉事件,造成营养不良的婴儿229人,死亡婴儿12人;2005年涉及全国的“苏丹红”事件,这些事故严重违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5、职能交叉,多头监管,相互扯皮。食品安全的监管涉及农业、卫生、质检、工商、商业、供销、粮食等十几个部门,尽管各级政府相继成立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协调部门,但由于众多部门职能交叉,多头监管的现象仍然没有改变。监管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部门重视前置审批忽视后置监管,部门之间相互配合不默契,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监管职责界限不清等问题,造成了工作上的扯皮和监管上的错位、越位及空位,影响了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到位。由于多头监管,时常导致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混乱,令消费者无所适从,甚至有时还可能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作用,影响群众安全消费。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现状
目前,由《食品卫生法》为主导,《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数部单行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以及诸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中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构成了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框架。
1995年颁布的《食品卫生法》是我国现阶段最全面地对食品卫生安全作出规定的法律,但是,其实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食品卫生法》仅对104种农药在粮食、水果、蔬菜、肉等45种食品中规定了允许的残留量,总含291个指标,而《国际食品法典》则对176种农药在375种食品中规定了2439条农药残留标准。造成执法部门执法时,许多有害物质蒙混过关,给为非作歹者留下作恶空间。又如该法中没有规定为假冒伪劣食品销售者提供原料及其他材料者予以处罚的内容,不能不说这是规范食品市场法律中的重大缺陷。我国的《食品卫生法》从试行到正式颁布已有10多年,有必要根据新出现的问题对《食品卫生法》加以完善和强化,以有效打击和制止食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保障人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侵害。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思考
1、加快食品卫生安全的法制化进程。针对我国现行有关食品卫生安全的法律、规章存在重复交叉、缺少衔接;部门立法与执法不分;从事食品卫生安全立法的相关机构专业化程度低,缺乏权威,可操作的法律法规较少等现象。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国外食品安全法律标准的研究,消化、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加快完善我国食品卫生安全法规体系,重点抓好《食品卫生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的修订,享有立法权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尽快制定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努力开创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新局面。
2、尽快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加速建立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建立符合国际食法典委员会原则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从食品安全的全程监控着眼,把标准和规程落实在食品产业链的每一个环节,消除所谓的“绿色壁垒”,把“绿色壁垒”由现阶段的出口障碍变成促使我们加快发展绿色产业的强大动力。
3、加强法律法规的惩罚力度,依法加强权力监督,实施对食品安全的有效保护。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严峻的原因很多,现行法律法规中的惩罚力度较弱是一条重要原因。例如,《食品卫生法》规定,处罚金额要根据“非法所得”来确定。显而易见的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绝然不会提供非法所得,因此,执法部门对非法所得也就难以认定。这样,大量存在的地下熟食品、豆制品等加工窝点,由于违法成本极低,法律法规又起不到惩戒作用,实际上是放纵了违法者。为此,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和经济工作监督,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方面的执法检查,确保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在本地区较好的执行。依法加强监督,及时发现、纠正和撤销违法的危害食品安全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