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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官赌”呼唤立法改革

发表时间 : 2005/12/14 来源:郑州人大工作2005-4

    近年来,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国家干部参与赌博的人数越来越多,级别越来越高,赌博行为日趋公开,规模越来越大。遏制老百姓痛恨的“官赌”已刻不容缓。
    据报道,厦门远华走私案主犯之一、原厦门市副市长蓝甫,在中央党校学习期间还飞到澳门赌博;原沈阳市常务副市长马向东,曾经17次去澳门赌博,最多的一次3天输掉上千万元。去年光顾澳门赌场约1600万赌客中,大部分来自内地。“官赌”们的赌本,往往都是通过贪污受贿、侵占国家财产等违法手段获得的,已经查处的各类腐败案件表明,“官赌”实质上已成为滋生腐败、国有资产流失、权钱交易的温床。赌博犯罪活动屡禁不止的一个深层原因,在于我国禁赌立法存在一定缺陷。
    我国《刑法》第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这一规定,已明显不适应当今社会对禁赌的客观要求,不仅刑罚过轻,而且未对公务员的赌博行为、赌资数额达到多少才构成犯罪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执法时很难将赌博行为与打麻将、玩扑克等群众娱乐行为严格区分。法律上的不完善,助长了一些人的侥幸心理,对于参赌的国家干部来说,钻法律的空子,利用自身的社会地位和关系,很容易逃脱制裁。因此,建议对《刑法》第303条进行立法修改,增加对聚众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赌客的处罚幅度力度,以达到震慑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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