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监督财政预算,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近年来,管城区人大常委会坚持把财政预算审查监督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努力探索,不断实践,从规范监督程序入手,注重把住财政预算的初审关、审批关和执行监督关,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欠款追收工作,积极推进财政预算审查监督,探索了深化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新路子,收到了较为明显的成效。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搞好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财政既是保证国家运行的血液,也是构建公平正义、安定有序、充满活力的社会的有形之手,财政能否实现这些目的,监督必不可少,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更是必不可少。履职好这一职责,保证财政资金管好用好,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强化监督意识,改进和完善监督方式和监督机制,使财政预算监督由程序性向实质性转变,不断提高监督实效。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财政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而现行的预算编制和管理方式,已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发挥人大监督作用,积极督促政府深化预算制度改革,推行部门预算,已成为一项紧迫任务,这既是贯彻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方针,加强经济和预算监督的必然要求,也是从制度上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促进廉政建设的有效措施。从2001年开始,我们一是着手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的调研工作,借鉴广东、宁夏等省、区一些县(市)区人大的做法,结合区情实际,作出了加强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制定了关于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的办法。二是坚持举办财政法制讲座,每年我们都要举办2至3次财政知识专题学习活动。三是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对口学习,增强工作实效。近年来,我们多次安排常委会组成人员分批到兄弟人大对口学习,邀请郑大、信息工程大学和省、市人大的专家学者来区授课指导,增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监督政府“钱袋子”的意识,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加强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规范程序,明确重点,抓好财政预算初审关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精神和预算法的规定,在区政府编制财政预算时,我们就安排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组织有一定专长的人大代表提前介入,及时沟通情况,提出参考性建议,保证预算编制在总体上科学合理,操作上切实可行。在人代会召开之前,我们坚持召开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听取政府对编制草案的说明,对预算草案各项指标的安排、预算编制规范等内容进行初审和评估,提出初审建议,然后按照初审建议对预算草案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保证了报告内容切合实际,财政预算安排科学合理。具体操作上,我们注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认真搞好初审:
一是把握预算的初审时间。要求政府每年在第三季度即着手编制下一年度预算,保证预算编制有足够的时间,提高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法定预算初审时间要按照预算法的规定,政府要在人代会举行前一个月,将本级预算案提交人大常委会初审。为了保证人代会开会日期和审议财政预算的时间,我们规定了最少审查时间,保障并突出了预算案审查这一重要议题。政府在人代会举行前一星期将预算案提供给人大代表,人大提高审查监督的针对性和准确性。
二是明确审查监督的重点和范围。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预算审查监督的范围和重点,保证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的完整性。近几年来,我们把预算外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纳入人大审查监督范围,每年都要听取专项情况报告。具体操作上,我们还规定了预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附相关报表及其说明,便于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审查。向人民代表大会报送的预算审查材料除了有财政预算报告外,还包括预算内外资金收支总表、收支明细表、收支分级表、部门预算草案、项目预算案和预算编制说明书,大的项目安排还要提供可行性论证,为实质性审查创造了条件。
三是规范预算初审程序。法律规定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部门是财政预算初审主体。我们根据人员构成实际情况,在注重发挥人大财经工作部门作用的同时,还聘请具有财经专长的人大代表中为兼职委员,邀请郑大商学院等单位专家学者建立财政预算专家咨询组,协助人大常委会开展财政预算审查监督。
四是细化预算内容、编制部门预算。我们对预算细化的要求是:一般经常性支出细化到项目,非经常性支出细化到项目。具体来说,预算总收支科目列到款,本级预算单位支出列到项。在编制部门预算工作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测算本部门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按部门分类分档并依定额和项目编制;建设性专款和事业性专项支出也测算了支出的数额。遵循人员经费按标准、一般公用经费按定额、专项经费按财力的原则安排预算支出。这样,使初审工作从源头上打好了基础。
三、统筹安排,依法办事,严格财政预算审批关
为了切实履行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查和批准权,我们注重克服和纠正财政预算审查走过场、图形式,满足于程序,以及不会审查或不认真审查的现象,依法规范预算审批行为,使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首先,督促落实预算编制的细化工作。我们把预算编制能否细化作为“事前介入”环节中监督的重点,认真督促政府及财政部门落实细化预算的有关要求,要求政府在提供预算报告草案的同时,尽可能地向会议提供详细、直观的预算编制参考资料,并对重大建设项目分列到“项”,分解到部门,使区人代会审批预算比较明确易懂,科学性、准确性和透明度都有较大的提高。
其次,在以下几个方面把好预算审批关:第一,审查预算草案是否真实和可信。由于市、区人代会召开时间比较接近等原因,总预算来不及汇总,政府总预算数据多为参照数,客观上存在不真实现象。对此,我们在进行预算审查时,一是审查预算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审查预算的总体安排是否切合实际,重点是否突出。二是审查预算编制有没有虚列收支,少列收支,收多支少“打埋伏”,为了收支平衡把缺口留在外边等现象;三是抽查部门预算的各种数字有没有虚报、滥支情况,财政综合部门预算时是否把各个部门的所有收支都包括在内,以及是否真实反映了部门的全部收支活动等。
第三,审查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对预算的要求。预算法和预算审批法规对预算编制的原则、内容、报批程序都有明确的规定,法律法规对农业、科技、教育事业的支出都有专门规定,这些规定和要求是否在预算中得到体现,应当是预算审查的重点。
第四,审查预算是否贯彻了科学发展观及编制的科学合理性。针对存在的顾眼前丢长远和违背规律、收入预测指标与实际差距过大、用于培植财源和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安排不足、部门预算透明度差及支出弹性大、执行收支两条线不严、车辆及办公经费支出增长过快和预备费过多等等问题,我们在审查预算时特别注意,对发现有与预算法相抵触的情况,及时指出,督促整改,使政府提交人代会审查批准的预算草案更切合实际和更有利于执行。
四、加强审计,跟踪整改,严把财政预算执行监督关
财政预算初审和人代会审查批准只是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的一方面,搞好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才实现了全过程的监督。对财政预算执行进行监督,要善于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充分运用审计部门的工作成果,保证财政预算审查监督质量。为此,我们每年都要安排3-5次审计部门向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汇报专题审计工作情况,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审议意见,跟踪整改抓落实,促进财政预算依法执行。
深化预算执行审计,搞好专项资金审计、有利于加强财政预算审查监督。我们坚持预算执行情况的经常性审计,发挥审计在推动财政管理法制化、规范化过程中的作用。对财政部门的审计,重点检查和揭露预算执行中存在不真实、不合法和不规范等问题,促进细化预算和规范管理。对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从银行账户入手摸清家底,重点揭露和纠正部门擅自调整预算,挪用、滞留、截留财政资金以及私设“小金库”、铺张浪费等问题,保障财政资金合理有效的使用,注重解决对屡审屡犯,以及对审计查出问题纠正不力的问题。
预算外资金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预算的财政性资金。预算法规定,各级人大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使用的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提出,要向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情况,以便于人大监督。2001年,区人大常委会第40次会议听取了区财政预算和审计工作情况的报告。截止2001年底,区财政预算外等项资金累计借出3354.62万元,逾期不还且挂账两年以上的资金高达3304.63万元,未收取资金占用费及其利息,其中多数已借用3年以上,有的已经超过法律诉讼时效,有的因机构改革,人员调整,成了死账、呆账,严重违反了财经纪律和有关法律法规。针对这种情况,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追收借用区人民政府预算外资金的决议”,要求区政府组织有关单位认真学习《预算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河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责成区政府建立追收借用预算外资金领导小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制定追收工作计划,拟定还款期限,并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等有效手段和措施积极追收,努力挽回经济损失;区政府将贯彻执行人大常委会决议的情况、追收工作计划和进展情况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近几年来,我们每年都要听取和审议区政府追收预算外资金进展情况,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见和建议,三年来每年都追回几百万元,使财政资金不应有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近几年来,我们通过开展财政预算审查监督,有以下几点体会:
首先,增强监督意识是前提。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提高对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认识,牢固树立“政府花钱、人大要管”的意识,坚持原则,敢于碰硬,不断改进和完善预算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对预算审查监督的职责,理直气壮地督促政府有效解决在财政预算编制、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规范政府财政行为,维护人大预算监督的严肃性的权威性。
其次,理顺监督关系是保障。人大与政府是监督与被监督、制约与被制约的关系。政府其组成关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对财政预算工作的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只有把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权力用足用好,才能使人大批准的预算真正变成“铁预算”,真正实现依法理财,民主理财。
第三,健全监督程序是基础。预算法和有关法律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只有一些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的程序和法律责任具体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县区级人大应抓紧制定预算审查监督制度,规范预算审查监督程序,明确预算审查的时间和重点,规定预算变更详细条件和报送时限,强调提高县级财政预算执行的审计质量,对预算外资金管理和重大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提出具体监督措施,为预算审查监督提供充分依据。
第四,抓住监督重点是关键。在审查批准预算时,要把握以下重点:一是预算的编制是否符合法律规范和技术规范;二是预算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有利于促进本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三是预算编制是否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四是预算支出是否贯彻了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方针、体现了“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思想,是否在保证政策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做到了妥善安排其他预算支出。五是是否保证了农业、教育、科技事业支出的优先增长。预算监督要突出重点,围绕强化预算约束、超收收入使用、预算外资金管理等方面开展重点监督。
第五,提高监督水平是根本。监督水平决定着监督质量和效果。要提高监督水平,加强监督主体自身素质至关重要。一是要加强对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提供知情知政条件,使其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和工作水平。二是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工作部门中,尽可能配备和充实具有财经专业人员,以适应预算监督工作的需要。三是建立人大常委会预算监督咨询委员会,为人大开展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提供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