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近年来,二七区人大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实践中,围绕规范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提高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水平,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尝试,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积极探索,依法决定重大事项
近年来,我区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着重在经济建设工作中充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加强对经济运行情况的宏观监督。年度国民经济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及预算调整、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点和重要工作,是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点。
2003年根据郑州市“以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卫生城市和环保城市为载体,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整治改造中心城区”的要求,常委会在详细、全面审议区政府提请的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及投资概算资料,并向主管副区长进行现场询问的基础上,批准了《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关于2003年城市建设投资计划和申请银行一期贷款情况的报告》。2005年根据郑州市“四城联创”工作的总体部署,又对区政府提请的《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关于申请2005年政府投资项目银行贷款的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报告》中14个具体项目的预概算组织专业人员逐项进行了审核和调查,削减不合理资金约7千余万元,从而保证了政府贷款资金的有效使用。
2005年4月,我们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二七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办法》不仅是一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而且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提供了明确的依据。根据《办法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必须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调整幅度超过总额的百分之十或新增的大、中型政府投资项目,区政府应当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5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要向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备案。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我区宏观经济决策的作用由此得以彰显。
在认真行使经济活动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同时,对有关涉及全区社会经济发展和群众所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区人大常委会结合本区实际及时作出决议、决定。2003年,当“非典”突如其来时,区人大常委会针对“防非”工作形势,及时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活动,针对防治非典工作的薄弱环节,做出了《关于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习宣传力度,积极开展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决议》,有力地支持和推进了全区“防非”工作,保障了全区人民生命安全。
二、行使决定权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分析。
从总体上看,目前县级人大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并不充分,面临着一些现实问题,尤其是与行使监督权、人事任免权相比,还比较薄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不充分,该决定的事项没有作出决定。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代表人民行使的一项法定权力,是任何政党、组织和其他国家机关所不能替代的。但在实践中,对重大决定权的行使还没有真正形成广泛共识,还有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甚至责难现象。因此,除了进行例行性和程序性的监督活动外,重大事项决定权没有完全摆上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应有的位置。
决议决定的数量少、质量不高。就决议决定的范围看,《地方组织法》所列举的9个方面的重大事项,经济方面的重大事项决定较多,其他方面的重大事项决定很少,尤其是政治、文化、民族、民政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县级人大在实践中行使得较少。就决议决定的内容看,涉及人代会上有关工作报告的决议多,涉及其他方面的决议少。就决议决定的质量看,程序性、号召性的东西多,实质性、强制性的东西少,有的决议决定还缺乏可操作性。
跟踪落实决议决定缺乏刚性手段。尽管各级人大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加强了跟踪监督,但效果并不理想。其中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就主观而言,地方人大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重决定,轻执行的情况,很多地方是作了决定便没有了下文。从客观上讲,我国现行法律对“一府两院”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人大决议决定的问题如何追究责任没有作出规定,即使人大想采取刚性监督手段也缺乏法律上的支持。
从我们的实践来看,产生这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这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不少人往往认为人大只是监督机关,而不是权力机关,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理解非常有限。表现在实践上,较为普遍的做法是党政联合行文,共同决定重大事项,而使人大陷入被动地位。同时,人大本身也往往多有顾忌,认为在决定重大事项上太主动,产生与党委“争权”现象。因而对党委已经作出决策的重大问题,人大一般没有再作决定;对党委没有决策的重大问题,也很少决定。
二是有关法律还不够完善。地方组织法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权采取列举和概括的方式进行了规定,并且规定得原则过于宽泛,没有从法律上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概念与外延进行界定,缺乏操作性和规范性。
三是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质量不高。由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结构不合理,专业知识、议政能力不强等因素,人大依法决定的重大事项,程序性的多,实质性的少,而且内容、质量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一些决议、决定大而不当,缺乏可操作性,难以产生实际效果。
三、加强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措施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行使决定重大事项权,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尤其是对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要作用。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提高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认识。重大事项决定权最能体现国家权力机关的本质特征。宪法和法律确立的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和作用,首先表现在它能受人民之委托决定国家的重大事务。离开了决定权,权力机关将不成其为权力机关了。决定权行使不好,将使国家权力机关的形象和作用严重受损。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就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形式来实施管理国家事务,其中最重要的应该是由人大及其常委会来代表人民决定国家重大事务。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就是依法执政,包括善于运用国家政权处理国家事务。党关于国家事务的重要主张,要作为建议向国家权力机关提出,使之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由有关国家机关执行或全体人民共同遵守。因此,要努力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人大意识,自觉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提高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认识,把该由人大决定的事情交由人大来决定。
(二)必须依法科学界定重大事项内容。重大事项具有动态性,随着时间、地点变化。在实际工作中,应当根据合法性、全局性、群众性、可行性、科学性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地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并通过制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予以规范。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界定:一是宪法和法律有明确规定的重大事项。二是法律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的重大事项。如,《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四)款规定的重大事项,应有重点、有选择地及时审议作出决定。如机构改革方案,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情况,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事业的发展规划及重大改革措施,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涉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决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近期规划的执行情况等。三是事关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问题。如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等,人大应纳入讨论决定的重要内容。四是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如优化投资环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农业发展、农村改革和农民收入的重大情况,医疗、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重大自然灾害和重特大事故的处理情况,重大疫情的预防控制情况等,各级人大应主动讨论决定,努力推动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
(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使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化,规范化。充分行使决定权,必须严格规范行使决定权的程序。在行使决定权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程序办事。一是提出审查程序。凡提请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以议案的形式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只有法定主体才有权以书面形式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拟决定事项的议案,不能搞临时动议。议案提出后,主任会议应安排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其进行审查并提出报告。然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题。二是调查研究程序。凡列入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主任会议应安排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办事机构进行专题调研或视察,掌握第一手资料,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三是请示汇报程序。调查结束后,及时形成调查报告,并由常委会党组向同级党委专题汇报,待党委原则同意后,依法作出决议决定。四是会议审议程序。审议前,提案人应当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作出说明,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审议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尤其是不同意见。必要时,可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列席会议,邀请公民旁听。如遇重大分歧,应及时召集主任会议提出处理办法,或暂不付诸表决。五是表决通过程序。决议决定案必须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进行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四)必须建立健全行使决定权的保障机制。一是各级党委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敢于放手放权、支持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二是各级人大应建立健全行使决定权的相关制度。主要包括重大事项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制度、与同级党委和“一府两院”的工作联系制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重大事项的备案制度、督查督办制度以及违反规定行使决定权的责任追究制度等。对应当报请人大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不报告或越权作出决定,以及对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提出的审议意见不执行、不办理的,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提出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并根据具体情况依法撤销其越权作出的决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实施监督。三是“一府两院”应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和贯彻执行决议决定的情况反馈制度,从而把人大的决议决定落到实处。
(五)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保证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质量。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决定权行使的质量。所以要注意加强对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其能够全面理解和掌握党的方针、政策,提高理论水平,熟悉常用的法律、法规,必要的决策知识和业务知识,努力做到既勇于行使决定权,又善于行使决定权,不断总结行使决定权的实践经验,不断提高行使决定权的水平。必须解决人大机关工作人员编制偏少,特别是“一人委”的问题。我们认为,根据工作性质和需要,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可以为各工作委员会聘任精通法律和相关专业知识的专家、学者作为顾问,使之成为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智囊和助手,提高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水平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