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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常委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发表时间 : 2006/1/5 来源:郑州人大工作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民主社会,法治社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肩负着重要使命,必须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入手,立足实际,着眼长远,与时俱进,认真履行职责,为加快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一、认真行使地方立法权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法制保障
 地方立法是国家法律的延伸和补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立法的基本要求是要紧密联系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坚持以人为本,围绕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范管理部门的权力和责任。地方性法规内容要更直接、更具体、更贴近群众、更直面现实,更具有创制性、针对性。因此,发挥地方立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需要处理好前瞻性和现实性的关系,找到维护群众利益、强化科学管理、提高法规操作性三者之间的结合点。近年来,郑州市人大常委会更新观念,实现了立法重点由主要规范公民行为向规范政府及公权部门行为的转移,着眼于确立制度,规范权责,保障权益。在立法过程中坚持走群众路线,实行开门立法,不断提高立法的民主程度。对于每部法规草案都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人大代表的意见,听取执法主体和执法相对人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召开立法听证会、座谈会,听取社会各方面的反映。
 为使立法工作更加贴近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实际,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增强地方立法的民意基础,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在编制2004—2008年立法规划时,首次在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向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共收到市直有关单位、社会各界和市民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124件,从中合并整理出属于地方立法权限范围的建议项目62件。经过召开市民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取意见,反复研究,其中15件列入了立法规划,使编制的立法规划更加科学合理,更加符合市情民意。
 大气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对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受到社会广泛关注。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郑州市城市中小学入学难的问题十分突出,广大市民反映强烈。为此,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在监督政府加强改进这两方面工作的同时,为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将制定《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郑州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列入了2004年和2005年立法计划。为了保证立法质量,常委会在组织专家学者对条例草案进行论证的同时,在《郑州日报》等新闻媒体全文公布条例草案,开通热线电话,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对条例的修改意见。为扩大社会各界和广大公民对地方立法的有序参与,分别就《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中关于“居民住宅楼内禁止开办产生油烟及热污染的餐饮洗浴等服务经营场所”、“禁止设置露天烧烤饮食摊点”、“禁止销售、使用煤等高污染燃料”和《郑州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中关于“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管理”、“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及资金来源”、“中小学校幼儿园现有教育资源管理”、“开发商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规定,分别召开了立法听证会,充分听取、认真吸纳各方面的意见,在规范公民责任和义务的同时,重点规范了政府和公权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增强了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人民日报》、《中国人大》和省市新闻媒体均进行了全面报道,收到了良好的立法效果。
 近两年来,郑州市人大常委会还围绕构建和谐社会,制定了《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郑州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郑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为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稳定,加快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认真行使监督权,为构建和谐社会优化权力运行环境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注重围绕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问题,努力找准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与党委工作的重点、政府工作的难点、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的结合点,认真总结监督工作的经验,对监督内容、形式、手段以及时效、责任、处置等进行规范,并不断探索新的有效的监督方式,实行了听取专题工作报告无记名表决、审议意见当面交办等制度,在健全监督机制、改善监督方式、增强监督效果上下功夫,进一步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文明执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民主法治保障。去年以来,郑州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听取市“一府两院”专题工作报告17项,对20余部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和评议。
 基础教育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科教兴市战略的落实。针对近年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城市中小学生“入学难”问题,常委会在抓好这方面立法的同时,对《义务教育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视察调查,听取了市政府的专题工作汇报,作出了审议意见,向市政府领导当面交办,督促市政府采取有力措施尽快解决问题。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召开会议进行了专题研究,决定投资     元新建22所中小学,并在2005年投入使用。常委会随后启动跟踪监督机制,采取听取汇报、视察调查、现场查看、询问等形式,对22所中小学的选址设计、资金筹措、建设质量、师资选配等实施了全面监督,并帮助和支持市政府解决学校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截止2005年8月底,已有15所中小学建成并投入使用。
 一段时期,郑州市建筑市场的无序竞争和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不规范,影响到建筑质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人民群众多有微词,甚至上访告状。为加强对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城市房屋拆迁行为,加快构建和谐社会,2004年,郑州市人大常委会把开展《建筑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一法四条例”执法检查评议列入了重要议程,共查出不符合“一法四条例”规定的建筑工程169项共251万平方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30起。针对检查评议发现的问题,常委会作出了审议意见,督促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整改,并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监督,使违反法律法规的建筑工程全部得到了依法处理,清理拖欠工程款7.4亿元,偿还拖欠民工工资9800万元,促进了郑州市城市建设的健康发展。
 三、认真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把党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根据法律规定和以往的实践,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权的范围主要是: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包括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执行情况,决定对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等,这些都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密切相关。
 近年来,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遵循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根本原则,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进行了积极探索。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抓大事、议大事,紧密围绕市委的重大决策和部署,针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带有战略性、长远性和根本性的问题,除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计划、预算、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等项工作进行讨论决定外,紧紧抓住与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关系密切的重大问题和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
 郑东新区的规划建设是加快郑州城市化进程、把郑州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商贸城市和区域性中心城市的重大举措,事关郑州的长远发展,市政府在进行国际方案征集、专家反复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郑州市郑东新区总体规划》提请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为维护规划的严肃性,防止规划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保障规划得到认真实施,常委会经过认真审查,作出了《关于实施<郑州市郑东新区总体规划>的决议》。
 停缓建工程浪费国家资源,严重影响城市形象,群众反映强烈,但由于情况错综复杂,处置难度很大。常务会经过深入视察调查,作出了《关于处置停缓建工程的决议》,跟踪督办,经过三次听取市政府的专题工作汇报,提出审议意见,组织代表多次视察督办,使停缓建工程治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被确认的35次停缓建工程26处复工建设,11项已经建成投入使用。
 政府投资项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由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公益性和奖金使用的无偿性,加之缺乏相应的制度性规范,致使部分建设项目不按程序进行,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甚至滋生腐败的现象比较普遍,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认识到,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把财政资金管好、用好,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为此,制定了《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把政府投资项目的重大决策纳入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监督的范围。2005年2月,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批准郑州市2005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决议”,并规定项目的变更必须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的行使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郑州市常委会围绕加快构建和谐社会还作出了关于动员全市人民努力实现环境“双达标”、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大案要案侦破、农产品安全工程建设、开展18岁成人仪式教育活动等方面的决议、决定,督促政府认真实施,促使政府依法行政、改进工作,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四、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扎实的社会基础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管理国家事务和各项社会事业的积极性、主动性,通过人大代表广泛联系人民群众,倾听民声,反映民意,积极营造鼓励人们干事、创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氛围。在这方面,郑州市人大常委会主要作了以下工作:首先,不断提高代表素质。2004年3月,市人大换届后,常委会及时组织建立完善了代表联络组、代表活动组和代表专业组,制定了代表学习培训制度,采取代表培训班、以会代训、巡回讲课、外出考察、活动前学习等方式,在换届后对代表培训的基础上,每年至少对代表进行一次培训。每年人代会前,紧扣实际加强对代表活动的指导;发动代表走访选民,辅导代表立足全局,瞄准工作重点,提出高质量、可行性强的议案和建议。其次,搭建代表执行职务的平台。开展丰富多彩的代表活动,是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关键。常委会努力拓宽代表知政、知情的渠道,搭建代表履行职务的广阔平台,制定完善了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人大代表、主任接待代表日、代表视察检查和评议、代表联系选民、代表述职、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等制度并狠抓落实,协调市“一府两院”制定了市长、院长、检察长接待代表日制度,设立了人大代表活动室。为了充分发挥基层代表作用,在加强乡镇人大主席团建设的同时,在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了人大工作委员会。第三,提高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办理质量。常委会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承办理念,以“代表满意就是质量,代表满意就是实效”为标准,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通过听取汇报与现场察看相结合、重点走访与普遍走访相结合、集中走访与单独走访相结合、办前走访与办后走访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对办理结果代表不满意的办理单位提出批评,责令重新办理,督促落实解决实际问题,注重办理实效,追求最大限度的代表满意率。同时,通过这一系列的措施和工作,使全市人大代表工作开展得生机勃勃,促使一大批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实际问题得到了及时解决,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它深刻的内涵和丰富的表现形式,以及如何更好发挥国家权力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需要我们不断认识和探索。人大及其常委会,应该立足自身职责,努力开拓进取,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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