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人大郑州人大工作正文

禁有因 条条关乎民意 限有果 款款顺应民心——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郑州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发表时间 : 2006/1/5 来源:郑州人大工作

    “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从明年开始,郑州市民欢度新春佳节之时将有望迎来久违的“火树银花不夜天”。10月10日,备受关注的《郑州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表决,最终以26票赞成,9票反对,5票弃权获得通过。按照《条例》规定,在郑州市区实施11年之久的“禁放”将改为“限放”,春节期间市民可以在限定的时间、限定的地点,燃放限定品种的烟花爆竹。该《条例》将于11月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有望于明年春节实施。
    一、《条例》出台始末
    《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於1994年月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郑州市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卫生、减少火灾隐患等起到了积极作用。近年来,一些大城市和周边城市对燃放烟花爆竹纷纷解禁,我市市民要求“解禁”的呼声越来越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了关于修改“禁放条例”的议案和提案。今年7月,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通过网上调查、信函等多种方式广泛征询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并按照主流民意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起草了该《条例》初稿,经市政府常委会议审议通过,提交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上进行初审。按照 “认真、严肃,对人民负责,让人民满意”的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提出了许多修改意见和建议;9月中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再次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9月2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为使广大市民能够更加安全地燃放烟花爆竹,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对该《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最终通过。
    “在春节、元宵节期间对燃放烟花爆竹实施有限解禁,是尊重民意的一种体现,同时也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郝建生在会上表示,人大常委会根据民意和多数城市的做法修改“禁放条例”,虽然允许市民在一定限度内燃放烟花爆竹,但更考虑和突出了安全的重要性,增加了不少安全管理的内容,甚至条例名称也由《郑州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修改为《郑州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此次新制定的《条例》,其内容是禁改限,核心是安全,即对烟花爆竹的储存、销售、燃放的时间、地点、品种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条例经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早拿出工作方案及处置预案,周密部署,明确责任,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工作,把安全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广大市民要增强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自觉遵守规定,公安、安监、供销、教育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的燃放安全管理工作。
    二、解读《条例》
    安全放在第一位 《条例》名称发生变化
    10月10日举行的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室主任司久贵作的“关于《郑州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经过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本条例不仅是规范烟花爆竹的燃放行为,而且还调整烟花爆竹的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为,其核心是一个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问题。”司久贵表示,因此,“条例”名称修改为《郑州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限放时间最终确定
    考虑到春节期间人们燃放烟花爆竹的习惯,同时为了尽量减小执法难度,《条例》规定,除禁放区域外,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在农历除夕至正月十六期间,每日七时至二十四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除夕夜燃放时间不受这一规定限制。
    限定区域要设警示标志
    对于有关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区域的规定,也成为《条例》的焦点问题。《条例》决定:“禁止在下列场所及其周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一)加油站、加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二)重要军事设施;(三)文物保护单位;(四)医院、敬老院、疗养院;(五)车站(含火车站广场)、机场等交通枢纽地区;(六)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同时,按照规定,在这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必须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负责看护。这样,可以让市民明确知道哪里可以放炮,哪里不允许放炮了。
    农历腊月二十六 ,方可零售烟花爆竹           
    在此次通过的《条例(草案)》中对烟花爆竹的零售时间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烟花爆竹零售的起始时间与允许燃放的起始时间间隔太长,容易造成安全隐患,也不利于管理。于是《条例》规定,在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允许零售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六至正月十六。
    限制燃放品种  升空类烟花爆竹不能放
    究竟哪些烟花爆竹不可燃放?在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燃放升空类烟花爆竹,危险性较大,应当明确禁止。经研究,《条例》规定,在本市市区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为: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升空类烟花爆竹。
    流动兜售烟花爆竹罚款加重
    在审议中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流动兜售烟花爆竹或占道经营、露天经营烟花爆竹,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数额过低,建议适当提高。《条例》最终将“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修改为“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郑东新区也在开禁范围
    究竟那些区域可以有限制地燃放烟花爆竹,是该条例的焦点之一。对此,有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个别法律咨询委员会专家学者提出,条例的适用范围除市内五区外,还应该包括“郑东新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从行政区划来看,“三区”是包括在市内五区范围之内的,但在行政管理上,“三区”有各自的管委会,并不隶属于区级政府。目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郑东新区的一部分已划入市区建成区,将“三区”纳入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必要的。因此,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凡在本市市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燃放、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均应遵守本条例。”
  
  
    
  

版权所有: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1-89890600 传真:0371-89890700

建议IE6.0以上 1024*768浏览 豫ICP备120247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