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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不得开挖——《郑州市市政工程管理条例》2006年1月1日实施

发表时间 : 2006/2/8 来源:郑州人大工作

    2005年12月2日,河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表决通过了《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新《条例》的实施,将使郑州告别“郑州郑州,天天挖沟,一日不挖,不叫郑州”的历史。
  新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不得挖掘
  道路铺好后又挖,挖了又铺,不仅严重浪费人力物力,也给郑州市民的出行带来了不便。为严格禁止道路的随意开挖,新《条例》将老《条例》中“新建、扩建、改建后的城市道路,5年内严格控制掘动细化为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掘动的,须经市或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增缴5-10倍的掘动修复费,如果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掘动道路的,将责令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机构补缴道路占用费或掘动修复费,并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窨井盖伤人市政负责
  过去,由于责任划分不明确,窨井盖没盖好或丢失后,难以得到及时的修补,导致“咬人”事故时常发生。修改后的《条例》明确规定:“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经常性的检查制度,明确责任地段和责任人员,加强对市政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发现窨井盖缺失、损坏的,市政工程管理机构或有关产权单位应当立即赶到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并在当日内修复。如果因市政工程管理机构没有尽到管理责任,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市政工程管理机构负责赔偿。”
  雨污管道要分流
  原《条例》只规定对公共排水管道实行雨污分流,对排水用户的内部管网则没有作规定,难以真正实现全部雨污分流。这次修改的新《条例》规定,排水用户的排水管道应当实行雨污分流,现在还没有雨污分流的排水管道,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排放污水和雨水的户管需要连接城市排水设施的,应报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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