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和开展公务活动的物质保障基础。通过立法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建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政府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保障机制,实现机关行政后勤资源配置效益的最大合理化,探索行政事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有效形式,是深化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整合行政事业资源的迫切需要和重要内容,是政府机关行政后勤管理改革和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对政府机关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着部门之间的职责界定不清和管理职能交叉现象,笔者认为应当通过立法,加强政府机关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
一、政府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依法管理的必要性
政府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政府机关各部门单位履行公共管理职责职能,开展政务公务活动的物质保障基础,是政府机关行政的最重要的物质资源,不能等同于其它一般国有资产,具有其特殊性,如配置功能的保障性,管理运作的非盈利性,占有使用的无偿性,资产来源形成的间接性和结构形态相对的稳定性等。通过立法对政府机关行政事业国有资产进行科学有效管理,目的是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防止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流失,规范管理和使用程序,实现资产优化配置,提高保障能力和更加有效发挥行政效率,保障政府机关各部门政务公务活动高效有序地运转。
二、制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法规,有利于各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实施管理
建国以来,虽然各级政府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行政经费预算等管理体制历经变革,但各级国家机关办公与业务用房、公务用车等物资以及公务人员住宅等主要资产的管理始终由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承担。虽然政府在机构改革中,从资产的角度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管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职责,但建立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统筹规划、统一建设、规范管理、合理调配、专业化服务的管理体制,包括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职能的法规是法制社会所必需的。因此,通过制定法规界定政府有关部门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有利于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管理,最大限度发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效能。
三、制定法规,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利于建立切合实际的管理方式
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的影响,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包含非经营性和经营性资产),基本上是谁建设、谁使用,谁使用、谁管理。在实际管理工作和使用中,管理体系不健全、资产形成机制不完善、产权产藉管理不规范、资产装修配置不均匀、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等,已成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存在的普遍问题。政府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构建、调配,不能充分代表国家行使资产所有者的权利,各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实际上行使着资产所有者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这种分散的管理体制和模式,已无法适应现今经济社会发展和机关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效能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针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现状和特点,笔者认为,制定法规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实行集中管理是切合实际的。法规应明确由资产宏观管理部门、专项资产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部门组成的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分级授权管理体系,实行资产产权政府所有、管理部门分级监管、机关单位使用、企业化事业单位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设置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代表政府行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利,且根据政府授权,统一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产藉,制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宏观管理和日常管理;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其工作进行宏观调控和监管。实施集中统一监管,将原来分散在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实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理论上政府的所有权与事实上所有权的统一,逐步实施统一规划审批、统一实施建设、统一管理调配、统一修缮维护、统一物业保障,彻底杜绝和防止因所有权不明或资产的部门(单位)化而引发的各种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办公资源分配不均、闲置浪费的现象;按照宏观管理与具体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行授权管理与委托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及下属分支机构占有使用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日常管理,并承担保障资产安全完整的责任。针对文化、教育、卫生、公安、广电等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分布领域和专业性、公益性特点,由市政府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具有此类性质的部门单位实行分级委托管理,由部门单位对本系统占有使用的行政事业性资产进行专项管理;对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授权其经营管理。通过完善健全管理机构、规范管理程序方式,解决以往资产管理职责不明、权责不清的问题,明确管理机构和资产管理、使用单位的权责关系;实行授权管理与委托管理既实现了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相对分离,又与财政部门、国资部门主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体制相一致,有利于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真正把行政性国有资产管住、管好、管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