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戌年春节人们拜年常用的一句话是:狗年旺旺旺!伴随着狗年的来临,广大市民呼声较大、争议颇多的《郑州市限制养犬条例》将予以修订,更为人性化的《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有望出台。
2月8日,在市人大616会议室,市人大城建环保工委组织部分人大代表对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市政府法制局、市市政局、市执法局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了初审。
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郑州市限制养犬条例》,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健康和安全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以人为本理念的深入,该条例中的部分条款已明显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最为突出的体现在犬只办证收费门槛过高,限制了部分市民、鳏寡老人、盲人及残疾人对养犬的实际需要。而初审中的《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则对养犬注册登记办证收费门槛有了大幅度的降低。
原《郑州市限制养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经核准养犬的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登记费和年度注册费。登记费的标准为每只犬三千元,年度注册费为每只犬五百元。”而新的《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第十四条则为:“养犬应当缴纳注册登记费。注册登记费为每只犬每年一百元,由养犬者在办理注册登记和年检时缴纳。对盲人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养辅助犬和鳏寡老人养犬的,免收注册登记费。”这些新修改和增加的内容,反映了人们观念的变化,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时代特色。
针对个人携犬出户,《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增加了“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乘坐公共汽车、电车;乘坐出租汽车时,应征得驾驶人同意”、“乘坐电梯时应当怀抱或者采取为犬只戴嘴套等措施,防止犬只咬伤他人”等内容。这些方面,反映了立法更加注重对人的权利的保护,体现了人文关怀。
那么是否会有人认为这样的低收费门槛会使养犬数量增加,养犬为患呢?初审中的新条例对养犬采取了“宽进严罚”的办法,“宽进”,就是降低养犬办证收费门槛,而“严罚”,则反映了对违反条例者处罚数额的加大。原《郑州市限制养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无养犬证养犬或者涂改、擅自转让养犬证及犬牌的,由市、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犬只,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新的《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则规定:“养犬人养犬未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或年检手续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办理注册登记或年检,在限期内仍未办理注册登记或年检的,处以每只五百元罚款,并可没收犬只;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犬只,并处以每只三千元罚款。”体现了“严罚”的原则。
即便如此,初审中有代表仍表现出对因降低收费门槛,而出现养犬为患问题的担心。有代表指出,立法应体现它的公平和公正性,养犬人在社会上毕竟是少数,在保障养犬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更应注重保护不养犬人的合法利益。对犬只伤害他人身体、损害公私财物等行为,应增加相应的条款,明确相应的责任,加大处罚的力度。对因养犬引发的争议和纠纷,当事人有权提请民事诉讼。
我们看到,为使监管真正到位,避免出现原条例执行中出现的“管着看不到,看到管不着”的现象,提请审议的《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对现行养犬管理体制进行了必要的调整,下放了管理权限。一些代表建议由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养犬的注册登记及监管工作,区一级管理部门也可委托城市街道办事处受理居民家庭养犬注册登记申请,办理养犬证和犬牌,并对街道办事处养犬注册登记情况进行监督。这样做使居民办证更加便捷,也有利于准确掌握各社区街道养犬户犬只的真实情况,使监督、处罚落实到位。
有代表建议公务用车应禁止携带犬只,以维护国家机关的良好形象;个人携犬出户不得进入办公区域,以保障正常的工作秩序。有代表建议借鉴国外经验,商场、饭店、电影院等公共场所,有权制定行业规定,设立禁止犬只进入的标志。这些也体现出对公共权利的尊重,以人为体观念的深化。
初审中代表们认为,降低养犬登记注册费用是各地对养犬由限养到加大管理的一大趋势,体现了国家立法的进步和立法更趋人性化,但降低幅度过大不利于对养犬行为的监督管理。建议加大对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处罚的数额严格执法,严厉处罚违法行为。
从此次初审《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我们不难看出,新时期郑州市立法更加科学、民主,也更符合郑州实际,更加注重条例实施的可行性,体现了中央提倡的树立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