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发展,立法听证已经在立法领域确立了其应有的地位。特别是随着《立法法》的颁布实施,立法听证也已成为立法民主化的重要途径。然而,从实际情况看,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马怀德教授所指出的“立法听证实施四年了,适用范围并不很广,各级立法机关采用立法听证的几率不是很高。”(2005年03月07日《中国新闻周刊》)因此,如何进一步推广立法听证制度,使之成为立法领域的“常态”,值得我们关注。笔者以为,关键要使立法听证应当成为我国立法制度中的必经程序。
根据《立法法》第34条的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
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由此不难看出,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立法听证还仅仅停留在可选择的层次,并与座谈会、听证会并列作为立法主体可选择的立法程序,即立法听证尚未成为立法的必经程序。而如此定位,与立法听证所具有的重要价值功能不相适应,
按照现代民主理念,立法的过程是权利义务分配的过程,也是社会各群体利益搏弈的过程,因此,立法听证无论作为一种民主制度还是作为一种民主方式,其价值意义就是通过这种相关社会群体的表达机制,充分展现其利益矛盾与冲突,使立法主体在这些矛盾与冲突中作出衡量和选择,并将各种意见作为立法决策的依据或参考,从而使立法决策合乎民主和科学的要求。正是具有这样的价值功能,立法听证对于保障立法的公正性具有独特的重大意义。
而相比之下,立法过程中的座谈会、论证会其价值功能却不能与能充分反映民情、民意并能广聚民智的立法听证同日而语。在座谈会、论证会这样的活动中,缺乏相关各群体利益的充分表达,参加座谈会、论证会的组织和个人,大都就某个特定的角度单方发表意见,提出这些意见的过程中缺少相对方的参与和辩论,这就使座谈会、论证会所汲取的意见,通常容易成为一家之言,
而难以使立法主体听取和汲取到由辩论所产生的具有综合价值乃至升华到更高层次的意见。
此外,由于立法听证不是立法的必经程序,并且与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并列,再加之目前尚未对立法听证缺乏具体的制度设计,使立法听证在实践中往往也与座谈会、论证会等立法形式相混淆,甚至使立法听证可能成为“点缀品”,并导致实践中的流于形式。而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目前的立法听证还只是定位于给民众提供了一个表达意见的机会,听证过程如何影响立法过程及其立法结果则缺乏透明度,导致其功效与座谈会、论证会别无二致力。如果立法听证如果还不能成为立法的必经程序,这些问题则无从从根本上得以解决。
立法听证在我国已经开展了几年,其对于推进立法民主化,进而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所具有的重大意义不言而喻。因此,立法听证应当成为立法的必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