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人大郑州人大工作正文

郑州人大这一年:立法步履坚实

发表时间 : 2006/4/5 来源:郑州人大工作

      时进,则法进。
  2005年,郑州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坚持合法性、地方性、实用性、操作性原则,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取得了新的进展。
                                       三大立法“亮点”
  记者点题:举行《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公布实施《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审议通过《郑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是郑州市人大常委会2005年立法工作的三大“亮点”。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郑州市城市人口快速增长,加之广大市民对教育资源需求的提高,郑州市城市教育资源短缺现象十分严重,尤其是中小学入学难问题十分突出,许多学校班额多达90余人,不但严重影响教育质量,而且影响学生健康,群众反映十分强烈,人大代表在人代会上提出议案,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为此,在市政府决定2005年新建22所中小学校的同时,为保障郑州市教育事业与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将制定《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提上了立法日程。为保证立法质量,常委会组织专家学者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充分论证,将条例草案在《郑州日报》和郑州人大网站全文公布征求意见,组织召开了立法听证会,针对“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管理”、“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及资金来源”、“中小学校幼儿园现有教育资源管理”、“房地产开发商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等焦点问题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启动三审表决程序,保证立法科学规范,便于操作,解决问题。《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中央和省、市媒体对条例的制定和听证情况进行了全面报道,一些兄弟城市人大常委会前来学习考察,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条例》已经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于2006年3月1日实施。
  大气环境质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也关系到一个城市的形象和投资环境。
  随着经济发展,城市人口聚集,车辆急剧增加,大气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人民群众仰望阴霾的天空,发出了“还我蓝天白云”的呼唤。
  人民群众的利益至高无上,人民群众的呼声是第一信号。郑州市委、市政府为治理大气污染作出了不懈的努力,郑州人大常委会采取视察、执法检查和评议等方式,积极支持市政府推行工作,实现了工业污染达标排放,取缔燃煤锅炉(土灶)和机动车尾气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空气中首要污染物总悬浮颗粒物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明显下降,大气环境质量得到好转。
  没有规矩难以成方圆。为巩固发展大气污染治理取得的成果,把大气污染治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扬起法律之剑,制定《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经过深入的调查、论证、听证、审议,报经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条例于2005年11月1日施行,担负起了护卫郑州蓝天白云的重任。
  2005年,郑州市1-2级的良好天气达到了300天,达标率82.2%。蓝天、白云、丽日,不再是郑州人的奢望。
  民以食为天。
  农产品的安全已经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之一。随着农产品供求趋于平衡、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和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令人不安的是,现实生活中因食用农药残留、硝酸盐、重金属、激素等有害物质超标农产品引发的中毒事件时有发生,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既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需要,也是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发展的需要。近几年,虽然郑州市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投入了很大的精力、财力,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部分农产品产地环境受到污染;经营环节对农产品的不当包装、保鲜等造成了二次污染;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当使用投入品现象严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制定一部符合郑州实际,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地方性法规,成为全市人民的呼声。
  经过深入调查,借鉴外地经验,反复论证修改,《郑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提上了郑州市人大常委会议事殿堂。常委会组成人员把这项立法作为一项民心工程,畅所欲言,提出修改意见。2005年10月10日,市人大常委会14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条例。条例对农产品产地管理、市场准入、质量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等各个环节作出了明确具体、操作性很强的规定,为郑州市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法规贴近公众
  记者点题: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立法为民,成为郑州市老百姓对2005年立法活动的感受。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郝建生强调,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科学合理地规范管理部门的权责,推进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的建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
  纵观郑州市2005年制定和修改的每一部法规,一个鲜明的特点,就是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有人说,郑州市的立法工作实现了由重点规范公民的行为向重点规范政府及其部门行为的转变。
  此言有理。我国宪法开宗明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反映民意的机关,除了人民的利益,国家权力机关没有任何私利。谋取、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神圣职责。
  一审、二审、三审。郑州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殚精竭虑,尽职尽责。
  《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管理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保证大气污染综合防治资金的投入,采取防治大气污染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订突发大气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突发大气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理突发大气污染事件”。并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八个方面的职责及法律责任。
  《郑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经费投入,负起监督管理职责,并对违反条例规定收取费用、实施处罚以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
  强化对政府行为的规范制约,是2005年郑州立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充分体现了立法者对公民权力的尊重和保护。
                                                立法技术提高
  记者点题:地方立法是一项新事物,郑州市人大常委会经过25年的探索实践日益走向成熟。一个成熟的立法者,不但要适时制定新法,也要审时度势修改旧法。
  立法打包,一项新的立法技术。
  2005年4月28日,由于不符合2005年7月1日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郑州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4部法规在常委会第10次会议上一次性通过予以修改。
  一项立法议案,解决了一批法规修改问题,这在郑州立法史上还是第一次。
  这项立法技术,展示了郑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技术的提高和成熟——修立并重。2005年,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共对12部法规进行了修改。
  急需先立、急需先修,这一原则更多地被贯穿到郑州市的立法工作中。
  2006年1月9日,郑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了《郑州市地方立法技术规范》。郑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郝建生指出:“立法工作事关郑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和长远,责任重大。我们将继续探讨提高立法听证会质量、法规草案起草回避和立法效益评估等制度和做法,更好地发挥地方立法在保障郑州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中的作用。”
  郑州立法,正在走向成熟,走向新的阶段。

版权所有: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1-89890600 传真:0371-89890700

建议IE6.0以上 1024*768浏览 豫ICP备120247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