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我国民主制度的基石。推进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重点亦在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近日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订草案)》开全国风气之先,在这个方面迈出了值得赞赏的一步,拓展了人大代表候选人与选民互动的深度,给人大代表选举注入了活力。
这些年来,在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一些人大代表候选人自发地进行了宣传自己的尝试,得到理论界和选民的肯定和好评。但我国现行法律对此的规定仍然局限于——由选举委员会或推荐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只有在选民要求下,选举委员会才“可以”组织候选人同选民见面,作自我介绍。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订草案)》依然规定,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宣传介绍,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同选民见面,作自我介绍并回答选民的问题。引人注目的是在此增加了一项:候选人“回答选民的问题”。更大的突破是规定选举委员会负责“组织对候选人的宣传介绍工作,规范候选人和其他选民的自我宣传”。这样,候选人的自我宣传就以一种非正面肯定的方式获得了默许。
这是对近年来人大代表选举工作成功实践的总结、认可、升华和规范。从这一规定中,我们感受到了中国民主建设进程的脚步声。
在民主国家,选举就是每隔几年进行的一次人民加冕仪式,在选举中,选民真正地成为国家的主权者。因此,对于未来几年即将立法、决策、制订预算的民意代表,选民有权予以追问,深入了解,选择那些能够真实代表自己诉求的人授予行使权力。因此,向选民介绍自己,实乃是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义务。选民不能让自己根本不了解的人作为自己在权力机关中的代表。
坦率地说,目前不少选民对人大代表选举并不热心。原因之一就在于选民并不了解候选人,既不知道他以前的业绩和参政议政能力,也不知道他参政议政的基本构想。也就是说,选民不知道有关机构推荐的候选人是否有意愿、有能力代表他们的利益和意愿,他的投票积极性从哪里来呢?
广东省的《修订草案》除了规定允许选举委员会和推荐机构介绍候选人之外,候选人可以自己介绍自己,自己宣传自己。虽然从候选人的角度看,这种自我宣传是为了说明自己的优点,让选民了解自己,投票的票。但候选人的自我宣传,对于选民、对于保持民主制度的活力和正常运转的意义是重大深远的。拿那些沉默的候选人让选民选举,实质上是对选民权利的不尊重。自我宣传首先表明,候选人承认能否当选的决定权在选民,他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候选人作自我宣传,也为候选人之间进行竞争提供了渠道,从而增强了人大代表选举的竞争性。
人大代表的选举,是选民与人大代表之间的一场政治对话,每一方都是发言人,也是倾听者。代表候选人之间在宣传的时候互相竞争,为了更好地宣传自己,他当然也要倾听选民的心愿,了解真正的民意,知道自己在当选之后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这样有利于提高人大代表的个体和整体素质,进而提高人民代表大会的履职能力和实效。
候选人在宣传、对话的过程中,也能够培养训练一种对于人大代表来说非常重要的基本能力:演讲和辩论。民主政治是一种理性的政治,用语言进行说服的政治。人大代表应该成为一名政治家,他既要对选民负责,又要参与立法、决策、编制和审议预算,监督“一府两院”和选举重要领导人。因此,人大代表除了需要必要的公共精神和对民意的洞察之外,还需要演讲与辩论的能力,而目前我们的不少人大代表缺乏这种能力,开会不发言,发言讲不到点子上不是个别现象。在选举阶段,没有经过这样的历练,应是原因之一。而如果不能清晰表达,又何来准确代表?
鉴于此,广东省《选举实施细则》可否再加大一点力度。比如,应选民要求,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候选人之间进行辩论;候选人可以组织一定人员进行宣传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