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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适用房管理的调查报告

发表时间 : 2006/9/18 来源:郑州人大工作

    针对目前郑州市经济适用房所存在的问题,结合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如何进一步加强对经济适用房的管理,实现经济适用房的合理分配,提出几点建议。
  一、目前郑州市经济适用房存在的主要问题
  1、经济适用房的户型和面积问题
  经济适用房,只要经济、舒适、实用就可以了,没必要盖得像商品房一样。50%的公众认为户型设计目前还有些不太合理的地方,不太适应老百姓的需求。市民心声:“一居室太小,不够住;三居室面积又太大,房价高得让人承受不了。老百姓特别希望那些盖经济适用房的地产商们能量身定造,盖些真正经济、实用的房子。”
  《郑州市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的普通住宅。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8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住房不低于总套数的60%。实际上能够买得起100~120平方米甚至更大面积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完全有资本购买商品房,而真正需要住房的人却因为缺少资金购买不起经济适用房。
  2、关于经济适用房开发和建设过程中的各种硬件设置标准没有明确规定。从小区的配套设施来说,有的经济适用房所在小区竟然有假山、喷泉、溪水、可视对讲门铃系统等这些奢侈配置,并不“适用”低收入人群。
  由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大多经济适用房都建在偏远地区,如郑州市2005年经济适用房基本上都建在城市的边缘地带,对于那些真正符合条件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偏低收入市民来讲,不可能购置私家车,但多数人又在市区就业,目前公共交通设施又不足,不仅多花交通费用,而且极不方便。地理环境因素造成各种生活配套设施不到位,居民日常买菜购物、小孩上学、老人上医院等比较困难,助长了综合生活成本的支出。
  经济适用房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进行综合考虑,应按照让20%的人进入住房保障体系的原则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而不是让它来承担拉动经济增长的任务。这也就是说,经济适用房应着重解决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问题,同时兼顾生活品质问题,不能本末倒置。
  3、配套管理不完善、法规不健全。经济适用房本来是政府的一项安居工程,是为城市低收入者提供的一种福利,可是真正的穷人和低收入者却买不到。在经济适用房的小区内,开宝马的、有私家车的司空见惯。国家制定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初衷是想给中低收入家庭予以补贴,以帮助其实现购房意愿,但这些政策在实际执行中缺乏必要的监控,使得国家因此减少的大量土地转让收入和税收收入,大多进了高收入家庭和开发商的口袋。虽然政府对购房者的条件进行了限制,但就目前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而言,高收入者隐瞒现有住房水平,取得一张符合规定的收入证明并非难事,从而造成大量的经济适用房被富人买走,进行出租或者倒卖。
  4、开发商的“寻租”行为造成对经济适用房的暗箱操作。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得到了政府的政策倾斜,实际上享受了政府的政策性资源,因而为开发商的“寻租”行为创造了机会,在利益的驱使下,使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政策在操作上出现
“暗箱操作”现象,助长了腐败行为的产生。
  媒体曾经揭露过很多依靠“裙带关系”买房的,据了解,现在居然出现以专门炒号为生的地下“中介公司”,他们卖给你一个号,在经济适用房的总价上收取几万块的中介费。对于这种号,真正急于买房自住的人当然会选择买(即便满腹怨言),因为虽然比正常价格多出了几万块,但总比遥不可及的商品房便宜不少。关键是,这些中介公司的房号是怎么得来得呢?这好比是客流量紧张时炒票的“黄牛党”,有利益空间,便有这些炒号的人存在。
  据河南日报记者在2006年04月06的报道声称,经济适用房排号单网上叫卖三万元,卖主声称:没关系的人就得给有关系的人掏钱。就在郑州市准备在本月中旬为经济适用房公开摇号的时候,商都网论坛上有四五条公开叫卖经济适用房排号单的帖子。4月4日,记者见到了其中一位卖主张先生,便以购房人身份约其见面。张先生称,这套经济适用房在文化路与新柳路附近,一个排号单3万元,拿到号后,5月份签购房合同,明年3月份房子盖好后就可以入住。现在经济适用房转让最多的就是排号单。要是房子建成了,按政策规定,5年内不准上市交易。要想买建成的经济适用房,除了价格与商品房差不多外,还不能立即得到房产证。买排号单就不同了,排号单上只交了5万元定金,卖房人到开发商处把名字改改,以后签订购房合同、办房产证,都是改过以后的名字。”这种“炒房号”行为的泛滥,对于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初衷是一个严峻的考验。
  5、开发商追求高额利润造成不少经济适用房质量低劣。据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房的居民反映,不少经济适用房偷工减料,质量低劣。虽然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14条、17条规定了经济适用房中、小套面积,规定开发商的利润应控制在3%以内,但在建筑业市场上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人们能够掌握的信息绝对赶不上专业的建筑开发商,在计算成本的时候不得不被开发商牵着鼻子走。
  6、购房资格的审核认证问题
  在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方面,最大的不公平可能不是来自于程序而是在购房资格确认上,这是一个源头性的问题。有个记者进行暗访,就数名牌车的数量,有20万以上的车子大概占了40%。在经济适用房的申购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瞒报收入的现象,让不该买的人买得着,真正需要的人买不了。
  在我们国家收入的渠道比较多,除了正常的单位的收入以外,还有其他的收入,我们在判断正常人的收入水平时,误差非常大,一是所得税的征收方面,有很多不是通过标准的银行途径或者是其他途径的收入,二是各金融机构不联网,信息资源不能共享,每个居民的收入水平是很难把握,单靠政府部门去证实真实的收入水平,成本非常高。《办法》规定,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在居住地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办公场所予以公示,并没有说明具体的公示方法与投诉或举报程序,多数人仍表示不愿投诉身边熟人,这就使得所谓的公示成为一纸空谈。
  7、购房程序问题
  据河南日报今年4月3日的报道称,由于房源紧张,在郑州市首期摇号销售经济适用房时,平均5户抢购一套经济适用房。截至3月31日,超过5000户市民到“珠江荣域”、“西湖春天”、“通和家园”、“茜城花园”等4个小区的售楼部报名申购登记,领取了“申购登记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参加此次经济适用房摇号。此次参加摇号销售的4个小区为房源共计1050套。
  摇号决定购买名单,随机性大,如此以来,参加摇号的将大大超过之前排队的人数。市民担心,经济适用房的摇号如果不按申请时间和批次进行,那些已摇到号却不使用的人屡摇屡中,对其它市民不公平。另据调查,参加摇号的人大多是抱着碰运气的态度,感觉就如买彩票一样是花钱买个梦,中号的希望很小,通过摇号来决定经济适用房的归属可能会鼓励不劳而获的赌博心理。
  二、几点建议
  1、建设经济适用房的面积应该控制
  目前郑州市规定经济适用房面积是80—120平方米,根据目前郑州人均住房面积以及低收入水平人群实际住房面积情况,建议经济适用房应在50—90平米,其中70平米以下不低于60%。这样的面积真正与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相适应、需求相适应,使其能买得起、住得起,同时也使一部分想搭便车的中高收入群体因为房子小而放弃购买。
  2、加强对经济适用房的管理,实现经济适用房的合理分配
  国家建设经济适用房,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实施安居工程,促进和谐社会构建本身并没有错,但当一件事物的结果背离了政策初衷的时候,问题和矛盾也就随之而来,如何做到经济适用房从开发建设、到低收入家庭入住整个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这不仅是开发商要面临的问题,也是社会要面临的问题。要想改变这一切,新政策的出台和落实缺一不可。
  3、合理认定购房人家庭收入水平
  在目前全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健全、且找不到更好替代方法的情况下,由政府介入,主动调节和干涉、审查购房者身份,便成为最大程度确保经济适用房公平性的前提。为了减少审核费用及环节,对购房者的收入水平可采取购房人自己申报、政府核查、公示的方式。
  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应该在媒体、网站、居住社区、单位公示1至3个月(公示内容至少包括购买条件、申报内容、举报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对于个人进行虚假申报,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的,进行媒体曝光,使其在阳光下接受整个社会监督。对于提供虚假信息进行骗购经济适用房的,应当进行重罚,规定在一个较长期限内,如五年内不准再申请。
  4、限制经济适用房屋流通
  经济适用房只能由申请人购买,不得转让购买权(防止倒号),购买后8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8年内一般不得向银行抵押贷款(确实因为家庭困需要贷款的,贷款额不得高于房屋评估价值的20%)。购买后8年内不得出让。如果8年内购房人因收入提高另购住房、或工作调动迁出本市,需要处置房屋的,只能按照房屋折旧后的价格转让给郑州房地产管理单位,由其出售给其他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个人。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通过炒号等不正当方式倒卖经济适用房的现象,让有钱人嫌户型小不愿住、投资人嫌押置资金时间长不愿炒,真正让低收入群体能够买到房。
  5、建设、销售经济适用房等运作过程应公开
  政府在提前1—2年公布拟建设经济适用房位置、户型、均价的前提下,应当在经济适用房建成后,公布主要成本、政府减免费用以及开发企业利润,销售收入,以及销售过程中的申领顺序、资格限制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郑州市人民政府于2006年3月27日出台了《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对应当配套建设的业主自治监督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网点用房面积、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以及违约金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备案。其实最关心开发商是否违反合同规定的,应该是购买并居住的居民,因此,《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签定后,
除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备案外,更重要的是该合同书在政府的门户网站或者房管局的网站上进行公布,让广大购房者更加清楚地了解到合同的内容,从而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尽量避免开发商“暗箱操作”。
  对于违反合同的开发商,除承担违约责任,从经济上进行处罚处,政府还应协调市建委、市房管局联合对“暗箱操作”进行制约,凡是开发经济适用房的房地产商“暗箱操作”,一经发现将根据情况降低、取消资质,暂停其在郑州房地产市场进行招投标,情节严重的,直至逐出郑州市房地产市场。
  6、政府应继续探索“租售并举”的模式,鼓励开发商既建造商品房,又建造高中低各类租赁房,同时政府还要保障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和廉租房的补贴,使市民多几种选择,以释放中低收入家庭、动迁户、参加工作不久的青年人和流动暂住人口为购房所承受的经济、心理压力,缓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以租赁经营为目的的商品住宅建设,政府要为其提供充分的土地、税收等政策保障,最低收入家庭可以按照廉租住房实行租金补贴等办法,低收入家庭可以租赁住房。
  7、探讨新的模式。政府不再组织建设经济适用房,是否可采取对真正能够享受经济适用房的家庭进行一次性经济补贴,由这些家庭自行解决住房困难,从而避免不少不该发生的问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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