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人大常委会公报正文

关于《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的初审报告

发表时间 : 2006/11/8 来源:郑州人大网

(供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审议参考)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
  我委接到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后,按照立法程序,于3月24日组织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市纪委、市政府法制局、市检察院的有关人员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的初审。现将初审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非常必要
  近几年来,我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在市检察院及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做了大量工作,为教育、挽救和保护干部,防止和减少职务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开展缺少具体的法律依据,致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缺乏约束力和强制力,各部门、各单位预防职务犯罪职责不清,工作要求不规范,相关措施无力,直接影响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效果。
  当前,各地都在积极探索预防职务犯罪的地方立法工作。江苏省无锡市人大常委会早在2001年8月就通过了全国第一个市级《预防职务犯罪条例》。2002年11月,安徽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通过全国第一个省级《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江西、湖南、湖北、黑龙江、宁夏、深圳、西安、南京、乌鲁木齐、济南和齐齐哈尔等省、市也相继通过了《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我省洛阳市也于2004年6月29日通过了《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为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订一部符合我市实际、针对性强的预防职务犯罪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
  初审中,与会人员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主要有以下11条:
  (一)《条例(草案)》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预防职务犯罪,是指对可能发生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建议修改为“本条例所称预防职务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对可能发生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
  (二)第四条建议修改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统一指导、单位各负其责、专门机关指导督促、有关职能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三)第六条第二款“监察、审计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建议修改为“审判、监察、审计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四)第九条第一款“国有企事业单位”概念表述不完整,建议修改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事业单位”,以下相同内容建议均按后者表述。
  本条第一款第(六)条:“接受有关部门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监督”,“有关部门”指代不明确,建议修改为“检察机关”。
  第二款“……应当成立或确定有关机构”,建议修改为“……应当成立或确定相应机构”。
  (五)第十条第三款“政府投资项目获得立项批准后,应当向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备案,主动接受监督”。建议修改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获得立项批准后,应当由政府职能部门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检察机关备案,主动接受监督”。
  (六)第十六条建议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自觉接受和执行下列规定:1、定期述职述廉;2、个人重大事项报告;3、收入和境外存款申报;4、任职回避;5、廉政质询和问责谈话;6、任期经济责任审计;7、引咎辞职;8、依法应当遵守和执行的其他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将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的情况作为年度述职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考核和评议”。
  (七)第二章建议单独增加商业贿赂的相关条款。
  (八)第十九条第1、2款中“……有关部门……”建议修改为“……有关单位……”。
  (九)第二十三条“……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网络系统的入网单位应向网络指挥中心交纳费用”。因在这里规定收费不合适,建议去掉该内容。
  (十)第二十四条规定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内容不合适,建议去掉本条目。
  (十一)第四章“责任追究”中,建议结合本市实际,增加有针对性的罚则,增加《条例》的可操作性。
  此外,大家还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文字和技术性的修改意见。
  与会人员认为,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坚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兄弟省、市的立法经验,紧密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过广泛征求意见,进行了多次讨论修改,增加了商业贿赂犯罪预防和村级财务公开、民主理财等方面内容,预防职务犯罪的覆盖面基本上做到横到边、纵到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议提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审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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