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人大常委会公报正文

关于调整2006年度地方立法计划的说明

发表时间 : 2006/11/8 来源:郑州人大网

——2006年1月9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主任会议上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室主任  司久贵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
  2005年11月17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主任会议原则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2006年度地方立法计划。在立法计划呈报省人大常委会的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同志提出,原定正式项目偏多了一些,要适当减少立项数量。在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的意见时,该室领导同志也提出正式项目可以再适当减少,建议制定、修订及接续项目之和以不超过6件为宜。另外,在12月份代表视察活动中,有人大代表提出,市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当尽快办理,建议将市人代会主席团决定正式立案的有关议案所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列入2006年度地方立法计划。
  为贯彻领导指示精神,落实人大代表的合理化建议,现对2006年度地方立法计划提出如下调整意见,请予审议。
  一、关于2006年度立法项目总量的调整
  从全国范围看,近年来,随着国家上位法日益增多和完备,随着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的逐步加强,地方立法已经进入了以“注重提高立法质量、适当控制立法数量”为特点的新的发展阶段。根据客观形势的变化,我们也有必要从严把握立项标准,适当控制年度立法总量。我们认为,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的指示及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的指导性意见,是完全符合实际的。原定2006年度正式立法项目(含制定项目、修订项目及接续项目)共10件,数量偏多,有必要适当减少。综合分析各项目的具体情况,建议2006年度正式项目(含制定项目、修订项目及接续项目)以6件为宜。
  从调整后的6件正式立法项目来看,制定项目3件,修订项目2件,接续项目1件。3件制定项目均属人大代表议案,是尽快办理和落实人大代表议案的要求。2件修订项目,都属于修订量不大、可以一审通过的。1件接续项目,已经一审,只需常委会会议二审。总的来看,虽然有3件新制定项目,但立法工作总量仍是比较合适的。
  二、关于2006年度立法计划的调整
  经认真研究,法制室建议,2006年集中办理市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和二次会议主席团正式立案的有关地方立法的代表议案;属于代表议案,市政府又同意在2006年度提请审议,且立法条件基本成熟的,都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原来没有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补充列入。由于有数量控制上的考虑,其他不属于代表议案的项目,不再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原来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调整为立法调研项目,要求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进一步作好调研论证工作,努力提高法规草案的质量。为了控制明年立法工作总量,修订项目的数量可以适当减少,只保留那些修改量较小、可以一审通过的项目;那些修改量较大、需要二审的项目,可以调整为立法调研项目。为此,建议对2006年度立法计划作如下调整:
  1、将《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补充列入制定计划
  2004年4月,在市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多名市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关于尽快制定《郑州市开发区条例》的议案,大会主席团决定正式立案。2004年10月,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了该议案的办理结果。经过近两年的准备,立法条件基本成熟。2005年11月,市政府研究拟于2006年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时,将制定《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排在首位。法制室在编制2006年度地方立法草案时,考虑到是制定统一的《郑州市开发区条例》还是先单独制定《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有关方面意见尚不完全一致,同时认为有关方面草拟的稿子尚需进一步完善,故没有将其列入计划草案。
  在2005年12月的代表视察活动中,有关人大代表提出,制定《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呼吁将其列入2006年度立法计划,以尽快将代表议案落到实处。同时,高新区管委会及有关方面针对法制室提出的意见,组织专门工作班子,在认真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草案稿进行了修改完善。
  经认真研究,法制室认为,市人大代表建议尽快落实代表议案的要求和呼声,我们应当高度重视。市政府建议首先制定出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是切合实际的。目前高新区管理工作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急需立法解决,代表议案也主要是针对高新区而提出的。立法的针对性强一些,更有利于解决实际问题。其他开发区如有立法规范的必要,可以再行研究。为了尽快落实代表议案,此事不可再拖延下去。为此,建议根据市政府意见,将制定《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列入2006年度立法计划。
  2、将制定《郑州市城市生态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调整为立法调研项目
  由于2006年制定项目数量从严控制,主要解决人大代表议案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建议将《郑州市城市生态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一并调整为立法调研项目。这样,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有充分的调研论证时间,有利于提高法规草案稿的质量。
  3、将修订《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调整为立法调研项目
  据市政府法制局反映,《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拟更名为《郑州市建筑工程管理条例》;更名后,现条例大部分条文都需要修改,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也需要实行两审。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出台及《河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修改(修改草案已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如果修订《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其大部分条款都需要修改,也需要进行二审。
  为了有效控制2006年度的立法工作总量,保证常委会全年总体工作的完成,同时也为了使修订两条例有充分的调研论证时间,保证修订后的条例更加符合我市实际,法制室建议,将修订《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调整为2006年度立法调研项目。
  4、不再将修订《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
  2004年12月,《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已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在反馈省直单位意见时,提出了若干实质性的修改意见。对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反馈的意见,市直有关方面根据我市实际提出了异议。后经主任会议研究,该修正案草案的审议程序中止。
  经认真研究,法制室建议,这一接续项目不再列入2006年度立法计划,可以视有关方面协调的情况决定是否对该修正案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
  三、调整后的立法计划项目 
  除以上调整外,第23次主任会议决定的其他项目(包括正式项目和调研项目),均不作改变。调整后的年度立法计划为:
  (一)正式项目(共6件,其中制定3件,修订2件,接续1件)
  1、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2、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3、郑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预防与处理条例;
  4、郑州市农业投资保障条例(修订);
  5、郑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修订);
  6、郑州市机动车辆停放管理条例(接续)。
  (二)调研项目(6件)
  1、郑州市城市生态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
  2、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3、郑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4、郑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5、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订);
  6、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
  
  以上调整意见及调整后的年度地方立法计划,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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