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20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上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关于“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规定,本次常委会补充任命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2名。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由主任会议在代表中提名,采用电子表决方式,整体合并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