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人大常委会公报正文

关于《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的初审报告

发表时间 : 2006/11/8 来源:郑州人大网

(供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审议参考)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
  我委接到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议案后,按照赵英秘书长的批示和立法程序,于2006年2月8日组织部分市人大代表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市政府法制局、市政管理局、市行政执法局的有关人员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提出了初审意见并向主任会议进行了汇报。4月13日,工委再次组织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和市政府法制局、市政管理局的有关人员,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研究论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紧密结合郑州实际,参考外地经验,提出了修改意见,并对原初审报告进行了修改。现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非常必要
  现行的《郑州市限制养犬条例》是1998年批准实施的,由于管理脱节,收费过高,造成执法困难,私养泛滥,犬只没有得到有效监管,影响了环境卫生和人民群众的生活,人民群众意见很大,随着形势的发展,要求制定新的养犬条例的呼声很高。初审中大家认为,制定《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对维护城市市容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安全,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是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是建设文明郑州、创建卫生城市的需要,应尽快实施。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吸纳了外地先进经验,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比较符合郑州实际,可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
  初审中,与会人员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主要有以下四条:
  (一)为提高管理效率,对养犬实施有效管理,建议对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由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养犬注册登记并进行监督管理;为方便养犬人办理相关手续,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城市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办理工作。因此,建议对《条例(草案)》第四条、第七条等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二)常发现有人用公车拉载犬只,或带犬只进入办公场所,损害了公务人员的形象,影响了机关、单位办公,群众反响很大。建议《条例(草案)》增加“禁止公务用车拉载犬只、进入办公场所”的规定。
  (三)目前不少饭店、商场、电影院等场所属私人开办,为了招揽顾客,允许犬只出入;也有的饭店、商场、电影院为了创造优美的环境,不允许携犬只出入。初审中大家认为,对此不宜做统一规定,仿照外地经验,建议《条例(草案)》增加“商场、饭店、电影院等场所可以设置禁止犬只入内的标志”的内容。
  (四)初审中大家认为,《条例(草案)》中养犬门槛设置过低,容易造成犬只泛滥,应适当提高养犬注册登记费标准。借鉴杭州、西安等地的收费标准,结合郑州市民的收入水平,建议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养犬应当缴纳注册登记费。注册登记费第一年每只犬五百元,以后每年二百元,由养犬者在办理注册登记和年检时缴纳。”同时,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养犬的行为给予重罚,保证《条例》的贯彻执行。
  此外,大家还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文字和技术上的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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