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人大常委会公报正文

关于《郑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的说明

发表时间 : 2006/11/9 来源:郑州人大网

——2005年8月22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上

郑州市农业局局长  陈书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加强对农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起草了《郑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条例(草案)》的有关情况作以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农业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也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近年来,随着农产品供求趋于平衡,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农药残留、硝酸盐、重金属、激素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因食用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而引发的中毒的事件时有发生,对人们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了一定的威胁,对我市农产品进入国际市场也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既是保障城乡居民消费安全的需要,也是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我市作为农业大省的省会,市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高度重视。2003年市政府颁布实施了《郑州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0号),并建立了农产品检测中心,配备了较为先进的检测设备,负责对农贸批发市场和超市开展日常性检测。这些措施的实施为确保我市城乡居民安全食用农产品发挥了较大作用。但目前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一是部分农产品产地环境受到污染。重金属废液、放射性废水以及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不合理排放,程度不同地给部分农产品产地的大气、水体和土壤造成严重污染。二是经营环节对农产品的不当包装、保鲜等造成的二次污染较为普遍。三是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当使用农业投入品的现象还比较严重,对生产环节监管力度不够。四是我市实行市场准入的农产品范围太小,目前仅限于蔬菜和猪肉,许多直接关系市民身体健康的农产品尚未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五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为解决上述问题,制定一部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地方性法规,依法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监督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保障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起草过程和依据
  《条例》列入今年地方立法计划后,市人大、市政府对起草工作高度重视,市农业局先后深入中牟、新郑、荥阳、金水、中原等县(市)、区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专营店及超市等进行深入调研,并吸取实施《郑州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的成功经验,起草了《条例(初稿)》。元月份,市政府法制局会同市农业局对《条例(初稿)》进行了集中修改,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并通过召开有关部门的协调会、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和发送人大代表等不同方式,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三月份,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主永道带领市人大常委会农工委、法制室和市政府法制局、市农业局的有关人员,对福州、厦门、昆明等城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和地方立法情况进行了学习考察。根据各方面的反馈意见和考察情况,对《条例(征求意见稿)》又多次进行了修改、完善,现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
  《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我们依据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材料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国行政许可法》等。同时还参考了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和农业部、国家质监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参考了北京、上海、福州、浙江等地农产品管理的成功经验。《条例(草案)》不仅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符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适用范围
  “凡本市实行市场准入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目前国家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国家有关农产品的质量标准体系、检测体系和监测网络尚未完全建立,农产品生产环节,特别是农民的农产品生产行为尚不能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为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条例(草案)》规定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本市实行市场准入的农产品的生产、经营。随着我市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的范围逐步扩大,本条例的适用范围也将随之扩大。
  (二)关于农产品产地管理
  农产品产地环境是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为从源头上防止污染,《条例(草案)》第二章对农产品的产地管理作出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要求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及土壤、水域的有毒有害物质状况检测结果,科学划分农产品生产区域,确定适宜生产区、限制生产区和禁止生产区,依此进行分类指导。二是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者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认证,建立稳定的农产品安全生产基地。三是从保护农产品产地环境的角度,明确规定了禁止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防止产地污染。
  (三)关于农产品生产管理
  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管理,是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针对我市目前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条例(草案)》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要求农产品生产者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包括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二是明确规定禁止采取可能造成农产品质量不安全的生产行为;三是要求生产者,特别是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四是要求农产品生产者应当适期收获、屠宰、捕捞、采集农产品,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后方可销售农产品;五是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自检制度,保证出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六是鼓励农产品生产者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标志,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上述这些措施,将有利于加强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关于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规定
  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是广大城乡居民餐桌安全的重要保证,是加强农产品经营管理、保证城乡居民能够买到放心农产品的核心。2001年农业部提出了我国将建立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全国其他许多城市陆续实施了农产品的市场准入。我市现已对蔬菜和猪肉实行了市场准入制度。考虑到市场准入制度是分期分批实行的,《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本市对农产品逐步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实行市场准入的农产品种类、区域范围及实施时间,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对准入的农产品主要有两个标准,一是经检测、检疫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农产品;二是对取得质量安全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不经检验即可进入本地市场销售。对外埠农产品进入本地市场销售,属实行市场准入的,应到销售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随该批次农产品携带生产基地认定、质量安全认证材料或产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检测、检疫合格证明。
  (五)关于监督检查
  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和保障。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除要求生产者、经营者按照规定加强自检自测外,政府部门必须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条例(草案)》第五章围绕农业行政部门的监督性抽查这种主要制度,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一是明确了监督检查的职权;二是可以委托农业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具体实施监督性抽查检测;三是明确规定监督性抽查检测可以采取快速检测的方法进行;四是规定被检查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五是规定了经检测确认为不合格的农产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目前,我市对市区55家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基本按上述措施实施监督检查,已收到良好效果。
  (六)关于法律责任
  为保障本条例的贯彻实施,《条例(草案)》第六章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设定了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这些设定的行政处罚,是符合《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的,也是符合我市实际的。同时,根据权责相一致原则,《条例(草案)》第四十四条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虽然我们在《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作了大量工作,但不妥之处仍在所难免,希望大家在审议过程中多提宝贵意见,以使《条例(草案)》更加完善和符合我市实际情况。同时,也希望《条例(草案)》能尽快出台,以保障我市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保障城乡人民群众食用农产品的健康安全。
  以上说明,请与《条例(草案)》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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