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参考)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
我委接到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议案后,按照立法程序,6月15日组织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政府法制局和市教育局有关人员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春年参加了会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与会委员认为,近年来在校中小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因建筑物倒塌、食物中毒、溺水和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时有发生。这些事故的发生,给学生、监护人带来了物质损失和精神痛苦,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在事故处理过程中,由于缺乏认定事故责任的法律依据和可操作性强的处理程序,造成事故处理因家长、学校双方分歧较大而久拖不决。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来明确学校、学生、监护人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事故各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利于及时、妥善地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有利于有效地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有利于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因此,制定《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条例(草案)》结合郑州实际,充分考虑到以往我市中小学校学生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和赔偿的实际情况,界定了学校与学生、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事故处理原则及程序做了明确规定。《条例(草案)》在没有直接上位法的情况下,遵循了民法通则基本精神、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注意到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内容是可行的。
与会委员认为,《条例(草案)》已基本成熟,可以提请常委会审议,同时建议,对《条例(草案)》中以下内容作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和修改。
一、建议将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认真实施学校安全法律、法规”。
二、建议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安机关应对学生结伙斗殴或者敲诈勒索学生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处理。”
三、建议将第九条第二款中的“大气”修改为“有害气体”,将“环境污染”修改为“污染环境”。有委员认为,在学校周边施工的单位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学校也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以防止事故的发生。建议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内容为:“在学校周边施工的单位应当设立明显的安全标志并加强管理。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安全教育。”
四、建议在第十条第二款最后增加“禁止在学校门前占道摆摊设点”的内容。
五、建议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学校为学生提供住宿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安排专人负责管理住宿学生的生活和安全保护工作。”
六、建议将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教育教学设施”修改为“教育教学”。将第六项修改为“学校明知学生患有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将第十项中的“情形”删去。
七、建议将第二十八条内容修改为“学校教职员在履行职务中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教职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学校在赔偿后,可以依法对该教职员追偿。”
八、有委员认为,在事故发生后,受人身伤害的学生父母有了解事故相关情况的权利。建议在第三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调查取证、了解事故情况时,学校应当协助、配合,提供真实情况和证据。学校应当向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介绍有关情况和救助措施。”
九、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司法机关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的原则,鉴于相关法律已做详细规定,建议删去。
十、建议将第三十四条中的“做出终局性的处理后”修改为“终结后”。
此外,建议对《条例(草案)》作进一步的文字和技术修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