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人大常委会公报正文

关于提请任免可秋梅等32人法律职务的议案说明

发表时间 : 2006/11/9 来源:郑州人大网

——2005年6月22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上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自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将我院提请任免可秋梅等32人法律职务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提请任命可秋梅等3人法律职务的情况
  可秋梅现为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检察员,法律硕士;裴文典现为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检察员;张中立现为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处长,检察员。以上三名同志从事检察工作多年,具有一定的检察业务工作能力和实践工作经验,符合检察委员会委员条件。现提请任命:可秋梅、裴文典、张中立为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二、关于提请任命李海生等26人法律职务的情况
  李海生系2001年分配至我院的副团职(正科级)军转干部,大学本科文化,工作踏实,勤奋好学,从事检察工作近四年,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2004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经考察、考试、公示符合检察员任职条件。现提请任命:李海生为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王晓民、薛勇、付海庆、卜坤连、刘付怀、涂宏伟、卢磊、李莉、陈玲、薛国营、毛东升、雷晓东、姚双霞、薛锦、张伟、刘冰、池楠、张晨、程晓东、李照宇、王影、孙红艳、王汇、楚百军等24人系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刘建烨系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以上25人经考试、民主推荐、考察、党组研究、任前公示,符合晋升检察员条件,现提请任命王晓民等24人为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建烨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三、关于提请任命秦宛丽、国平法律职务的情况
  秦宛丽原系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已调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国平原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现已调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工作。现提请任命:秦宛丽为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国平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四、关于提请免去张建红法律职务的情况
  现任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张建红同志于2004年3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下派我院挂职锻炼,已挂职期满一年。经市委研究,拟免去其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现提请免去:张建红的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五、关于任前公示的情况
  根据《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对提任法律职务的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实行任前公示办法》的规定,分别于2005年3月15日、5月24日在《郑州日报》及本院对拟晋升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可秋梅等3人,对拟晋升检察员职务的李海生等26人进行了任前公示,未接到举报电话和举报信。
  六、关于考试、民主推荐、考察、党组研究的情况
  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我院于2004年10月26日对符合晋升检察员条件的李海生等28人,2005年4月26日对拟晋升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可秋梅等3名同志进行了法律知识考试,均成绩优秀。2004年10月28日,我院组织全院149名副科级以上干部对拟晋升检察员民主测评,发测评票149张,收回1 39张,被测评对象测评结果良好。分别于2005年2月5日、6月10日对拟晋升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可秋梅、裴文典、张中立进行了民主测评,测评结果良好。考察、民主测评后,以院政治部人事处、机关党委和纪检监察处为主,对拟晋升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可秋梅等3人,对拟任检察员职务的李海生等26人进行了考察,均反映良好。
  经党组研究决定,29名同志作为本次晋升对象予以提请。
  特此说明,请予审议。

版权所有: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1-89890600 传真:0371-89890700

建议IE6.0以上 1024*768浏览 豫ICP备120247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