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22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上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自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将我院提请撤销胡志忠法律职务的议案作以下说明:
胡志忠现为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因严重违纪问题于2004年7月28日被郑州市纪委采取“两规”措施。经纪检部门调查:胡志忠在担任中原区检察院检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541万元、收受贿赂416.03288万元、挪用公款250万元;指示他人销毁会计帐薄及有关凭证;有30.877689万元、13.55万美元、47.798343万港元、12.098万加拿大元财产来源不明;违反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收受礼金、有价证券、从事有偿中介活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违反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违反社会道德,与多名女性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违反社会管理秩序,参与赌博;在被采取“两规”措施后,安排串供,干扰办案,对抗组织调查,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中共郑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于2005年8月7日作出开除胡志忠党籍的处分决定。2005年8月7日,中共郑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郑纪[2005]14号文件,通知我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给予胡志忠开除公职并免除其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的建议事项。鉴于上述原因,提请撤销胡志忠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的建议事项。经我院反贪局侦查,我院于2005年8月8日依法对胡志忠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鉴于上述原因,提请撤销胡志忠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