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28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上
郑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局局长 王庆堂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修改《条例》的必要性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5年7月7日实施。该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走上了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对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条例》中的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际需要,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条例》中有关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规定,以及房地产交易展示会举办审批的规定等内容,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此外,《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已于2003年1月1日实施,原《条例》中有关房屋租赁的内容已无继续保留之必要。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维护法制统一,修改《条例》显得十分迫切,也非常必要。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这次修改,共增加3条,删去22条,部分修改25条。现对主要修改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转让的范围
《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了房地产变相转让的几种情形,但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近年来出现了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转移房地产所有权的形式,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6号)第三条规定,以房地产作价入股属于房地产转让。《修正案(草案)》第七条第二款增加了该内容。
(二)关于商品房预售管理
为加强对商品房预售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修正案(草案)》第十一条增加了“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的规定,第十二条增加了商品房预售单位刊发预售广告,必须“在广告内容中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的规定。第四十五条对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关于城市房屋租赁
《修正案(草案)》中删去了有关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的内容,第二条增加一款规定:“城市房屋租赁,按照《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这主要是考虑到《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已于2003年1月1起施行,本条例不再重复规定。
(四)关于房地产抵押
《郑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预购商品房、在建房屋建设工程的抵押登记做了程序性规定,《修正案(草案)》增加一条,明确了可以设定抵押的房地产的范围。此外,《修正案(草案)》还根据《郑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对《条例》第三十八条不得设定抵押的房地产的情形作了相应修改。
(五)关于房地产拍卖前核实权属的规定
针对当前房地产拍卖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二条“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的规定,《修正案(草案)》第四十九条增加一款:房地产拍卖前,拍卖人应到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房地产权属情况。
(六)关于住房置业担保的规定
近几年来,置业担保作为一种新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形式,在我市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本条例应当有所体现。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发布的《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0]108号)第七条规定:担保公司是为借款人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提供专业担保,收取服务费用,具有法人地位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相应增加了住房置业担保的内容。
(七)关于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修改
《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持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该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有关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的规定抵触,应予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保留了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因此,《修正案(草案)》第五十五条增加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应当到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等级核定。对其他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管理,参照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修正案(草案)》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置业担保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应当到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删去了关于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规定(《条例》第五十七条),以及关于举办房地产交易展示会等大型活动报经批准的规定(《条例》第五十九条)。上述两项行政许可行为,是建设部规章设定,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国务院决定中未予保留,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应予取消。
除上述主要修改外,还对部分条款的文字和顺序做了技术上的调整。
以上说明,请与《修正案(草案)》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