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人大常委会公报正文

关于市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制定〈郑州市价格听证会实施办法〉》代表议案审理意见的报告(书面)

发表时间 : 2006/11/9 来源:郑州人大网

——2006年6月27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上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室主任  司久贵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在市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秦洁等14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制定〈郑州市价格听证会实施办法〉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予以立案,会后交由法制室研究办理。
  代表们在议案中提出,近年来,我市相继召开了一些价格听证会;但一些听证会开得不够规范,听证结果未能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听证会这种民主形式的信任度。为此,建议制定《郑州市价格听证会实施办法》,以规范听证会有关程序。议案附有《郑州市价格听证会实施办法(草案)》,共17条。
  接到办理通知后,法制室召开专题会议,对该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对议案所附的草案稿逐条进行了审读。在此基础上提出具体办理意见,向市人大常委会刘春年副主任作了汇报。2006年4月10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春年带领部分提议案的人大代表到市物价局进行了专题调研,就代表议案所涉及的有关问题,与市政府法制局、市物价局的负责同志进行了面对面的沟通和交流。之后,在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法制室再次召开专题会议,围绕制订该办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
  经过认真研究,现提出以下审理意见:
  一、就价格听证会专门制定地方性法规缺乏必要性。199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这一规定从法律上确立了我国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制度。为规范政府价格决策听证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化和规范化,国家发改委于2002年11月22日以第26号令的形式发布实施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该办法共5章节35条,规定了价格听证的原则、范围、组织、程序和法律责任。为便于操作,省发改委于2004年8月27日颁布了《河南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豫发改价调〔2004〕1584号)和《河南省价格听证简易程序暂行规定(试行)》(豫发改价调〔2004〕1583号)。实施细则共5章44条,更加详细地制定了价格听证的组织、范围、程序,更加明确了价格听证会主持人的主要职责、价格听证组织机构的主要职能、价格听证代表的组成和条件、价格听证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等等内容;暂行规定共20条,规定了价格简易听证的适用范围和基本程序。国家和省在颁布前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同时,还先后制定公布了《中央价格听证目录》和《河南省价格听证目录》。至此,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实施价格听证制度具备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程。正是这个原因,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审议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为河南省价格听证会操作程序立法”的代表议案时指出:“国家有相关办法,省里有相关细则,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在执行环节上,省人大将督促政府有关部门认真执行价格听证会制度。”我们认为,省人大常委会对类似议案提出的审理意见是适当的,目前我市就价格听证会专门制定地方性法规缺乏必要性。
  二、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对价格听证工作的监督,督促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认真落实有关价格听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充分发挥价格听证会的作用,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三、建议将该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以审议意见答复提出议案的代表。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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