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17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上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委接到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议案后,先后组织召开了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组织法律咨询委员会专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论证。按照立法程序, 5月10日组织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政府法制局和市教育局有关人员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尚有勇参加了会议。现将初审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非常必要
随着我市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人口剧增,教育需求与教育资源不足的矛盾非常突出。在市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上,42名市人大代表提出议案,要求尽快制定《郑州市城区教育规划建设条例》,解决“中小学入学难”问题。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办理该议案时,做了大量的论证、调研、协调工作。在该法规起草时,我委和法制室、市政府法制局、市教育局有关人员到广州、贵阳、长沙等地进行调研,学习外地经验。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立法指导思想明确,对教育用地规划、资金来源、建校责任等问题作出了切实可行的规定,基本反映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愿,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制定《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对于保证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与城市发展相适应,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该《条例(草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吸纳了我市及外地成熟的管理经验,符合郑州实际,可以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对《条例(草案)》的具体修改意见
(一)《条例(草案)》第二条对于“中小学校、幼儿园”概念的界定,内涵不太清楚。建议删除“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举办”及“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的内容。
(二)建议删除《条例(草案)》第五条中的“方便入学,配套建设”的内容,将其修改为“——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三)《条例(草案)》第七条。关于“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布局规划”的规定,主要有两点意见:一是建议强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力度,参照南京的做法,规定“教育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的保护管理工作。”二是建议强化人大监督。有两种意见:一是参照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有关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布局规划属于重大事项,应当经人大常委会批准。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二是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布局规划不一定非要经过人大常委会批准。我们认为可以规定“专项布局规划经政府批准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后公布实施”。
(四)《条例(草案)》第八条。为确保预留的建校用地落实,建议增加“预留的中小学校建设用地经过核定位置和界线后,应当向社会公示,以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监督”的规定。
(五)《条例(草案)》第九条。本条第(一)项规定比较含糊,不太清楚,中学建设用地不仅仅包括初中,而且还有高中。建议修改为,预留一所18个班的初中和一所18个班的高中建设用地。
(六)《条例(草案)》第十条。建议删除本条第一款中的“擅自”一词,同时将第二款中“必须拆除”修改为“必须限期拆除”。
(七)《条例(草案)》第十三条。本条关于“从土地收益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的规定,有两种建议:一是“一定比例”的规定太含糊,建议作出具体规定或设一个底限;二是建议将“按照一定比例提取”修改为“提取一定比例”。我们意见,采取第二种建议较妥。
(八)《条例(草案)》第十五条。本条关于“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规定,内涵太宽泛,随意性大,建议参照南京的做法,修改为“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
(九)《条例(草案)》第十六条。建议删除本条第一款中的“擅自”一词。鉴于第二款前半句规定与实践脱节,后半句规定缺乏可行性,建议删除该款。
此外,建议对《条例(草案)》作进一步的文字和技术上的修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