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25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上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自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将我院提请任免苏长明等27名工作人员法律职务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提请任命苏长明等12名工作人员法律职务的情况
此次我院提请任命苏长明等12名工作人员法律职务是根据人员工作变动(8人)、职务晋升(3人)、新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1人)等情况进行的必要调整,具体情况是:
因工作需要,经市委研究决定,原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苏长明调任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原郑州市中原区政法委书记孙武调任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反贪污贿赂局局长;原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惠云调任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原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宁建海调任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现提请任命:苏长明、孙武、张惠云、宁建海等4人为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因工作需要,原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志交流到市院任侦查监督处处长;原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坚毅交流到市院任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二处副处长;原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广建交流到市院任办公室副主任;原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政治处主任王爱武交流到市院任控告申诉检察处副处长。现提请任命:李志为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张坚毅、李广建、王爱武为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因工作需要,现提请任命: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王耀世、公诉二处处长丁铁梅、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张东为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张士保于2005年已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符合检察员任职条件。现提请任命:张士保为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二、关于提请免去谢晓歌等12名工作人员法律职务的情况
此次我院提请免去谢晓歌等12名工作人员的法律职务,均因其工作变动或正常退休。具体情况是:
谢晓歌已调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裴文典、张捍卫已调基层检察院任职。现提请免去:谢晓歌、裴文典、张捍卫等3人的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马玉东、翁波、白冰已调基层检察院任职;李华云已调中原区委政法委工作;杜道泉已调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现提请免去:马玉东、翁波、白冰、李华云、杜道泉等5人的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郜俊峰、苏永文、王有庆、刘振法已于2005年退休。现提请免去:郜俊峰、苏永文、王有庆、刘振法等4人的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三、关于提请批准任免张惠云等工作人员法律职务的情况
此次我院提请批准免去张惠云等6名工作人员法律职务的依据是:管城回族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于2006年1月19日已接受张惠云辞去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惠济区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于2006年1月12日已接受康天果辞去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荥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于2006年1月13日已接受苏长明辞去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登封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于2006年1月19日已接受宁建海辞去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新郑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于2006年1月11日已接受李志辞去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中牟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于2006年1月19日已接受梁平辞去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
现提请批准免去:张惠云的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康天果的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苏长明的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宁建海的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李志的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梁平的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此次我院提请批准任命康天果等7名工作人员法律职务的依据是:管城回族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于2006年2月19日补选康天果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七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于2006年1月20日补选梁平为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惠济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于2006年1月19日补选裴文典为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荥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于2006年1月19日补选刘伟华为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登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于2006年2月11日补选马玉东为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新郑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于2006年1月13日补选翁波为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中牟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于2006年2月11日补选张捍卫为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现提请批准任命:康天果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梁平为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裴文典为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伟华为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玉东为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翁波为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捍卫为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四、关于任前公示的情况
根据《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对提任法律职务的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实行任前公示办法》的规定,分别于2006年1月15日、2006年4月4日在《郑州日报》及本院对拟提拔任职的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进行了任前公示,未接到举报电话和举报信。
五、关于考试、考察、党组研究的情况
我院分别于2006年2月4日、2006年4月4日对符合任命法律职务人员组织进行了考试,均成绩优秀。并组织对拟任职人员进行考察,均反映良好。
经党组研究决定,同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27名工作人员的法律职务。
特此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