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人大常委会公报正文

关于《郑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的初审报告

发表时间 : 2006/11/9 来源:郑州人大网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
   接到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郑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议案后,我委于8月10日组织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的初步审议。现将初审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农业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也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近几年来,随着农产品供求趋于平衡,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农药残留、硝酸盐、重金属、激素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因食用有毒有害物质超标而引发的中毒的事件时有发生,对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了一定的威胁。因此,制定一部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地方性法规,依法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十分必要和迫切。
  经过初审,与会的委员们认为,《条例(草案)》充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借鉴外地好的作法,总结吸取我市几年来实行市场准入、无公害农产品管理的成功经验,维护了法律的一致性,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是切实可行的,建议列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议程。
  二、对《条例(草案)》的几点修改意见
   初审中,与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草案)》提出了很好的修改意见,我委与市政府法制局、农业局有关同志认真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意见是:
  1、建议将《条例(草案)》题目修改为《郑州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2、建议将第三条修改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3、建议将第三章十五条调整至第二章。
  4、建议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禁止进入本地市场销售”修改为“禁止进入市场销售”。
  5、建议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按批次进行自检”修改为“按批次进行自检,并公布自检结果”。
  6、建议将第二十九条删去。
  7、建议将第三十七条中的“食品药品监督”一词删去。
  8、建议将第三十八条中的“给予警告”一词删去。
  9、建议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并删去第四款中的“已销售的产品”。
  此外,为使表述更加准确,按照初审提出的意见,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的文字也进行了一些技术修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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