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人大常委会公报正文

关于《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汇报

发表时间 : 2006/11/9 来源:郑州人大网

——2005年8月22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上

郑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邢桂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5年6月21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会后,法制室及时收集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省直有关部门的反馈意见及其他各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认真修改。7月2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二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一条、第五条。根据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不仅要与城市发展相适应,而且还应与“人口增长”相适应,建议将相关内容进行整合。为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第一条中增加“人口增长”的内容,同时将第五条内容修改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就学、配套建设的原则。”(《条例(草案修改二稿)》第一条、第五条)
  二、关于《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条。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城市建设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到底是什么关系,应当予以明确,统一起来。经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城市建设规划”内涵比较宽泛,不太明确,而“城市总体规划”是一个专有概念,内涵非常明确。为此,将本条中的“城市建设规划”修改为“城市总体规划”。(《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条)
  三、关于《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七条。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是否需要经过人大批准,需要再研究。若规划稍作变动,就要经过人大批准,是否可行。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是规范一定时期我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设置布点情况的,属于重大事项,应当经过人大常委会批准。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一旦经过人大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过批准。至于有同志担心,如学校位置稍作变动,就需要经过人大批准,不太可行,但据教育局同志介绍,因实际情况错综复杂,规划本身只能做到安排学校建设的大致位置,不可能做得非常详细,把每一学校建设的具体位置都固定下来。只要这种学校位置的调整还属于规划范围之内,就不需要人大再履行批准手续。为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本条不作修改。(《条例(草案修改二稿)》第七条)
  四、关于《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八条。有列席人员提出,编制新区开发方案时,还不会有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因此,就不可能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无论是新区开发,还是旧城区改造,实践中情况都比较复杂,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也不可能面面俱到,但是无论什么情况,都必须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为此,建议将本条第一款内容修改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或审批新区开发、住宅小区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方案时,必须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条例(草案修改二稿)》第八条)
  五、关于《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同意明确规定在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成片改造或城市零星开发时,政府应当配套建设中小学校,以强化政府在实施义务教育方面的责任。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政府应承担主要责任,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但是结合实际情况看,还应当采取鼓励开发商配套建校、吸引多方投资办学等措施,配套新建或改建、扩建中小学校,以保证适龄儿童顺利入学。为此,建议将本条第一款内容修改为,“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成片改造或城市零星开发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配套新建或改建、扩建中小学校。”另外,为了明确开发商配套建校的责任和义务,建议将本条第二款内容单列一条,同时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内容修改为“本条例施行前开发建设单位投资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适用前款规定”,移至《条例(草案修改二稿)》第十三条作为第二款。(《条例(草案修改二稿)》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六、关于《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省直有关部门提出,中小学校建设资金应当由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对于中小学校建设,政府承担兜底责任,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列入财政预算。同时结合实际情况,要明确政府可以从土地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中小学校建设。而且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筹措资金,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办学。为此,建议将本条内容修改为,“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的建设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专户储存,全额用于中小学校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政策。” (《条例(草案修改二稿)》第十四条)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修改稿)》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作了一些技术性修改,条序作了顺延。
  法制委员会认为,经统一审议后形成的《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其内容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符合我市实际,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且文字更加简练,表述更加准确。
  以上汇报,连同《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请一并审议。

版权所有: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1-89890600 传真:0371-89890700

建议IE6.0以上 1024*768浏览 豫ICP备120247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