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27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上
郑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刘 圈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6年4月26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室及时汇总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一审意见、内司工委的初审报告、专家学者的意见及其他各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6月2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条例(二次审议稿)》)。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条例(草案)》第十条。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条第二款规定的职务犯罪易发、多发行业和活动中,应增加“矿产资源开发”的内容。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同意采纳这一意见。同时,鉴于医药购销也属于近年来预防职务犯罪的重点领域,法制委员会建议在“产权交易”后增加“医药购销、资源开发”的内容;另有专家学者提出,条例要根据郑州市实际,对如何预防群死群伤事故中的职务犯罪作出规定。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同意采纳这一意见,在《条例(草案)》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内容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预防矿山等企业生产经营中职务犯罪的发生。”
二、关于《条例(草案)》第十一条第(七)项。有省直部门提出,《条例(草案)》第十一条第(七)项对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网络的表述不准确,建议修改。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同意采纳这一意见,将该项修改为:“建立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网络,掌握职务犯罪动态,适时向社会发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有关信息。”
另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本条中增加建立职务犯罪档案和信用档案的有关内容,经法制委员会研究,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网络作为全市职务犯罪及其预防工作信息交流的平台和信息汇总中心,在网站设置上已涵盖了有关职务犯罪档案和信用档案方面的内容。因此,不再对本条进行修改。
三、关于《条例(草案)》第十六条。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条规定层次不清楚,建议将“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另起一行,分两款表述。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同意采纳这一意见,并对《条例(草案)》作相应修改。
四、关于《条例(草案)》第十七条。有专家学者建议将第十七条内容合并到第二十一条,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同意这一意见,将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一条合并为一条,内容为:“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活动。”“新闻媒体应当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作了一些技术性改动,对修改后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最后形成了提交本次常委会审议的《条例(二次审议稿)》。
法制委员会认为,经统一审议后形成的《条例(二次审议稿)》,其基本内容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符合郑州实际,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且文字更加简练,表述更加准确。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二次审议稿)》,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