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22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上
郑州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陈西川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加强本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广泛征询民意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起草了《郑州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并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条例(草案)》的起草情况和主要内容作以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修订的必要性
《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4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的颁布实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了因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火灾事故和环境污染,起到了积极作用,收到了良好效果。但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条例》中的部分内容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需要修改。另外,近年来,一些大城市和周边城市对燃放烟花爆竹纷纷解禁,我市要求解禁的呼声越来越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关于修改《条例》的议案和提案。经过对收集到的有关资料综合统计,10多年来,全国先后共有282个城市实施过全面禁放。上海市于1995年由全面禁放改为有限解禁,是我国最早解禁的城市之一。今年春节,南京市成为我国第106个由禁放改为限放的城市。我市周边的省会城市中,除武汉市外,西安、合肥、济南、太原、石家庄等5个城市已实施限放。天津市未实行过禁放,但去年出台了限放的地方性法规。北京、重庆由禁放改为限放的地方性法规也在修订之中,有望春节前解禁。综合各方面的情况和意见,平时全面禁放烟花爆竹总的指导思想是正确的、必要的,有利于安全卫生、保护环境和减少火灾隐患,应当继续推行。同时,考虑到社会各界的反映和参照北京、上海等其他城市的做法,在春节、元宵节期间有限制的解禁,也是符合多数人的意愿的。因此,按照限放的思路对原《条例》进行全面修订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二、起草经过
《条例》修订列入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后,市人大、市政府对修订工作非常重视。7月份,市政府法制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关于“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的要求和市政府领导的批示,就是否赞成将禁放改为限放通过网上调查、信函和短信参与等方式广泛征询了社会各界意见。统计结果显示,通过不同方式参与投票的共66056人次,其中,支持坚决禁放的共9827票,占总数的14.9%;支持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共22574票,占34.2%;支持完全开禁的共33655票,占50.9%。在此基础上,市政府法制局会同市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共同起草了《条例(征求意见稿)》,并通过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会和在政府网站上刊登全文等方式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现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充分反映了民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可行的。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限放垃原则
《条例(草案)》在充分尊重民意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城市的做法,将我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修改为限制燃放,即:市区燃放烟花爆竹实行限定时间、限定地点、限定品种。限定时间,即在春节、元宵节期间,除禁放区域外,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燃放烟花爆竹。限定地点,即对一些特定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他地点原则上可以燃放。限定品种,即对危险性大、灵敏度高的品种禁止燃放,其他品种原则上可以燃放。
(二)关于管理部门
实施禁放期间,公安机关负责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禁放改为限放后,由于涉及到烟花爆竹的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管理,需要公安、安全生产、工商等多个部门共同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采购、运输、销售和燃放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避免出现有限解禁后“有限”变为“无限”的失控局面。因此,《条例(草案)》第三条规定,本条例由市、区(不含上街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的监督管理,按照本条例规定查处违反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的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储存、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安全许可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工商行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市政、交通、供销、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工作。
(三)关于禁放区域的规定
为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公共安全,防止环境污染,在人流密集场所和重点要害单位、重点防火单位及其周边地区必须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草案)》第六条对禁放区域作了明确规定。
(四)关于燃放时间的规定
考虑到在春节、元宵节期间,市民有燃放烟花爆竹的民俗,同时,由于燃放烟花爆竹毕竟会对他人的工作、休息造成影响,《条例(草案)》第七条规定,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在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六和正月十五、十六期间,每日六时至二十二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除夕夜燃放时间可以不受时间限制。
(五)关于燃放品种的规定
为了减少燃放烟花爆竹所带来的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对危险性大、灵敏度高的烟花爆竹应当禁止在城市市区内燃放。为此,《条例(草案)》第八条明确规定三类烟花爆竹禁止在市区燃放,一是烟花爆竹国家标准中的A级和B级烟花爆竹,这两类烟花爆竹一般含药量大,安全距离超过五米,需要由专业人员燃放或在专业人员指导下燃放;二是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三是非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的烟花爆竹,其产品质量没有保证,安全可靠性差。对烟花爆竹品种的控制主要通过专营渠道来实现。
(六)关于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规定
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基层群众的自治组织,对涉及本辖区居民的公共事务有权实施自治管理。为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自治作用,《条例(草案)》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在本居住区内划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地点;也可以组织居民制定居民公约或业主公约,约定本居住区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对违反本条例燃放烟花爆竹的,有权劝阻、制止。
(七)关于烟花爆竹销售的规定
为从源头上堵住非法烟花爆竹及其他危险性大、灵敏度高的烟花爆竹流入我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条例(草案)》确定了对我市的烟花爆竹销售实行专营制度,第十三条规定,市供销合作社确定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负责本市市区烟花爆竹的批发经营,负责统一组织货源、统一供货。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的批发经营业务。在市区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粘贴专供本市销售的标识。同时,《条例(草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对烟花爆竹零售的条件和许可、零售的行为规范和时间作了相应规定。
(八)关于法律责任
为保障《条例》等到全面、有效的贯彻实施,避免出现限放后的失控局面,《条例(草案)》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在借鉴其他城市经验的基础上,对违反规定燃放、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携带烟花爆竹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这些规定,为及时查处违法燃放、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携带烟花爆竹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虽然我们在《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燃放烟花爆竹涉及千家万户,由禁放该为限放后,管理难度加大,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以确保安全。希望大家在审议过程中多提宝贵意见,以使《条例(草案)》更加完善和符合实际情况。同时,也希望《条例(草案)》能尽快出台,为依法规范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提供保障。
以上说明,请与《条例(草案)》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