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人大常委会公报正文

关于《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发表时间 : 2006/11/9 来源:郑州人大网

——2005年5月17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上

郑州市教育局局长  司福亭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保证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与城市发展相适应,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起草了《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并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条例(草案)》的起草情况和主要内容作以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市的教育事业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全市已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市区已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各项教育指标均居全省领先水平。但是,随着城市规模的进一步扩展、城市人口的激增及广大市民对教育资源需求的提高,教育资源短缺的现象日趋严重。经测算,我市市区尚需建设23所小学,16所初中,2所高中,才能使我市中小学校的班额达到或接近国家标准。同时,今后随着城市发展,我市每年仍需再建7所小学,4所初中,3所高中才能满足广大市民对教育资源的需求。我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任务仍然十分艰巨。目前,我市在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未得到有效落实。教育发展还不能与我市城市建设、发展同步,提高教育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贡献率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任务。二是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教学设施建设规划得不到有效实施。学校建设与外来人口迁入、城市人口的机械增长和居民住宅小区建设衔接不够,学校建设严重滞后。规划预留的教育用地被侵占,学校建设是无地可用,建校规模被压缩,科学、合理的布局被破坏等现象时有发生。三是由于教育资源长期缺乏造成的区域性入学压力增大,择校现象严重。四是教育基本建设资金筹措渠道没有规范化,教育基本建设费用长期投入不足。五是现有学校的校舍,土地管理不够规范,教育资源流失的现象时有发生。
  为解决上述问题,制定一部符合我市实际情况,规范我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也十分迫切。
  二、起草过程和依据
  2003年,市教育局在对我市的教育资源现状、学龄人口的增长趋势进行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制定专门管理学校规划和建设地方性法规”的意见,并得到了市政府的支持。2004年,多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议案和提案,建议制定《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该议案被列入我市2005年度地方立法计划后,市人大、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非常重视,组建了专门的起草小组,起草了《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初稿)》。2005年2月,市政府法制局会同市教育局对《条例(初稿)》进行了审查修改,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3月9日,市政府法制局召开了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参加的征求意见协调会。3月份,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法制室和市政府法制局、教育局的有关人员又对贵阳、长沙、广州等城市有关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地方立法进行了调研。根据多方面的反馈意见及外地的立法经验,对《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多次修改。现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在《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中,我们坚持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充分考虑我市实际情况。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同时,还借鉴了长沙、南京、贵阳,哈尔滨等城市有关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因此,《条例(草案)》是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也是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关于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
  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是确保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有效落实和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与城市发展同步的基础性工作。《条例(草案)》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市、县(市)、上街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土地、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为保证规划得到严格执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同时,《条例(草案)》第九条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标准做了规定。
  (二)关于规划预留学校用地的管理
  为保证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与城市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解决学生入学难问题,必须加强对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管理。《条例(草案)》第十条对侵占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或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的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
  (三)关于城市开发建设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明确规定,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应当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根据这些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条例(草案)》第十二条明确了城市开发配套建设中小学校的三种方式,一是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建成后无偿移交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政府在向开发建设单位出让土地时给予优惠。二是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建成后由其自办学校,按民办学校管理,但应承担本开发区域内的适龄儿童的义务教育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三是开发建设单位将规划的学校用地移交政府投资建设中小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鉴于我市以前已有部分开发建设单位自建学校、自行管理的实际情况,《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在本条例施行前开发建设单位自建学校、自行管理的,按上述第二种方式执行。
  (四)关于中小学校建设资金的筹措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为保证我市教育基本建设费用的投入,《条例(草案)》第十三条规定,政府投资建设中小学校的资金,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从土地收益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并专户储存,全额用于中小学校建设。初中、小学建设资金不足部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保证。这样规定,为今后我市中小学校建设拓展了一条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渠道。
  (五)关于保护现有教育资源的规定
  为了避免现有教育资源的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例(草案)》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土地、校舍的管理及拆迁或者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场地等作了具体规定。明确规定,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占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舍、场地的,应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并且应就地或就近调整、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土地、校舍不得改变用途,不得擅自转为经营性资产。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虽然我们在《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但不妥之处在所难免,希望大家在审议过程中多提宝贵意见,以使《条例(草案)》更加完善和符合实际情况。同时,也希望《条例(草案)》能尽快出台,为我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提供法律保障。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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