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26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上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室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在市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陈蕾等15名代表联名提出《关于尽快制定〈郑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的议案》、徐建梅等12名代表联名提出《关于制定〈郑州市中小学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议案》。大会主席团审议后,决定两案并一案,予以立案,交法制室审理。
法制室接到议案办理通知后,对该两项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3月24日,组织部分市人大代表就我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视察和调研;随后,围绕制定《郑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充分地论证。
代表们在议案中指出,我市现有中小学校1755所,在校中小学生115万多人。教育教学工作的对象、特点和规律以及我国中小学校课程改革和素质教育的需要,决定了学校必须要经常组织一些文体和社会实践活动。中小学生正处于活泼好动的年龄,在活动中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意外伤害等事故,而学校不是经济实体,资金来源和赔偿能力都很有限,实践中一旦出现事故,学生家长往往情绪激动,加上媒体和社会的关注,给学校处理事故带来很大压力和难度。一些学校由于害怕出现安全事故,取消了一些户外及校外活动,部分家长也基于安全考虑不让孩子参加学校组织的有益的活动。目前不少学校基本处于“消极保安全”、“关起门来教书”的状态。长此下去,势必严重影响中小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影响中小学生德智体的全面发展。
法制室研究认为,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各类校园意外伤害事故时有发生,对事故发生后的责任划分、赔偿范围及赔偿金额等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纠纷和民事案件,不但给学校、家庭带来困扰,也常常影响到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工作,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制定一部关于校园安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是必要的。为此,法制室建议,该议案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市政府研究办理。市政府应当抓紧做好立法前期准备工作,在事故预防、权利义务划分、责任认定、赔偿范围、赔偿经费的保障和来源等方面加强调研,一旦条件成熟,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申报年度立法计划,并于今年10月底前,将该议案办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专题报告。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