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人大常委会公报正文

关于《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表时间 : 2006/11/9 来源:郑州人大网

——2006年6月30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上

郑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刘 圈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6月27日在本次常委会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室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及其他各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6月2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表决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教育多收费、乱收费现象一直受到社会各界关注,对教育收费监管不力,也易引发职务犯罪,建议在该条第二款规定的职务犯罪易发、多发行业和活动中,增加“教育收费”的内容。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同意采纳这一意见,对该条款作以相应修改。
  二、关于《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不但应在任期内进行,离任时也应该进行,建议增加离任经济审计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任期经济审计已包括了离任审计,建议不予修改。
  三、关于《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条文字表述不准确,建议修改。经研究,将该条修改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入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网络,及时提供本单位的岗位职责、重大财务收支、重大投资项目等信息,共同搞好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网络建设。”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对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作了技术性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经统一审议后形成的《条例(草案表决稿)》,其内容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符合我市实际,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且结构更加合理,表述更加准确。建议交付表决。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表决稿)》,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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