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人大常委会公报正文

关于《郑州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发表时间 : 2006/11/9 来源:郑州人大网

——2006年6月27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上

郑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局局长  王庆堂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加强我市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郑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郑州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并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条例》修订的必要性
  《郑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1年5月1日实施以来,为我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近年来,我市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节水技术研究应用及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走在了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连年被评为“全省城市节水及地下水资源管理先进城市”,2003年被命名为“全国首批节水型城市”,2005年我市又被水利部确定为第二批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城市。2002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进行了修订,增加规定了水资源配置和节约用水的内容。2004年5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4年6月,市政府对我市节水管理体制又作了相应的调整。因此,《条例》已不能适应我市当前节水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建设节水型社会,实现我市水资源优化配置与可持续利用,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条例》按照新的指导思想、管理体制进行全面修订,非常必要,也十分迫切。
  二、起草经过和法律依据
  《条例》修订列入今年我市地方立法计划后,市人大、市政府对修订工作非常重视。市水利局先后深入中牟、新郑、荥阳、上街等县(市)、区进行深入调研,市人大法制委、市政府法制局、水利局等部门先后对太原、大同、呼和浩特、银川、西安等城市的节约用水工作进行了调研。今年2月份,市政府法制局会同市水利局共同起草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召开了有市发改委、财政局、物价局、市政局、农业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征求意见协调会。4月份,市政府法制局又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政府网站上全文发布,听取市民意见。之后,根据有关部门和广大市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又对《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现提请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在《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过程中,我们坚持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充分考虑我市实际情况。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参阅资料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河南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同时,还借鉴了北京、西安、太原、深圳等城市有关节水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因此,《条例(修订草案)》是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也是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关于适用范围
  原《条例》的适用范围是本市城市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设施和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这是与当时节水工作的管理体制一致的。根据目前我市节水工作的管理体制和建设节水型社会的需要,《条例(修订草案)》将适用范围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与其相关的活动。”标题也相应修改为《郑州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二)关于节约用水管理体制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工作。但由于节约用水工作涉及各行各业、千家万户,工作任务繁重,为适应工作需要,我市及所辖县(市)、上街区设立了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根据这一管理现状,《条例(修订草案)》第五条规定:“市、县(市)、上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市、县(市)、上街区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第四十七条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市、县(市)、上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行使。”
  (三)关于计划用水管理
  计划用水管理是节约用水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原《条例》对应当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单位只规定了全部自备井水用户和用水量达到市政府规定标准的自来水用户。这在实际工作中不便于操作,而且近年来洗车、洗浴等特殊用水行业越来越多、用水量极大,且浪费严重。根据市政府出台的相关规定,《条例(修订草案)》第九条规定:“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将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使用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用户和月用水量达到市政府规定标准的自来水用户以及洗浴、洗车等特殊用水单位纳入计划用水单位管理。”
  (四)关于加价水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为充分利用经济杠杆促进节约用水,《条例(修订草案)》根据《水法》的规定,增加了加价水费的内容,包括加价水费的征收范围(第十八条)、加价水费的标准(第十九条)、征收方式和使用范围(第二十条)。
  (五)关于中水设施的建设和中水使用
  建设中水设施,是城市污水综合利用和节约用水的一个重要方面。参照建设部相关规定和其他城市的成功经验,《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应当配套建设中水设施的新建工程的具体标准,同时规定对现有符合条件的建筑物,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改造建设中水设施。关于中水的使用,《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筑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及住宅小区、单位内部的生态环境用水,应当优先利用中水或雨水。”
  (六)关于农业节水
  农业用水是全社会用水的重要组成部分,且用水量极大。按照建设节水型社会的要求,结合农业用水的实际,《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对建设节水型农业、提高农业用水效率、推行农业用水分类计量和蓄水工程建设等做了规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虽然我们在《条例(修订草案)》起草过程中作了大量工作,但不妥之处仍在所难免,希望大家在审议过程中多提宝贵意见,以使《条例(修订草案)》更加完善和符合我市实际情况。同时,也希望《条例(修订草案)》能尽快出台,以保障我市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上说明,请与《条例(修订草案)》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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