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人大常委会公报正文

关于《〈郑州市旅游业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等四个地方性法规的说明

发表时间 : 2006/11/9 来源:郑州人大网

——2005年5月17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上

郑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局局长  王庆堂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对《郑州市旅游业管理条例》、《郑州市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管理条例》、《郑州市金水河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和《郑州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等四个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审查。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对《郑州市旅游业管理条例》、《郑州市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对《郑州市金水河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采取废旧立新的办法,重新颁布,对《郑州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予以废止。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郑州市旅游业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等四个地方性法规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关于《〈郑州市旅游业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郑州市旅游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5年颁布实施,2001年进行了修订。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促进我市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条例》中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此外,近年来,国家、省、市相继出台了加快旅游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我市旅游业在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资源开发、招商引资、旅游市场营销和旅游服务能力等方面均取得明显进步,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条例》中的部分内容己不适应我市旅游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因此,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旅游业发展,维护法制统一,对《条例》进行修改非常必要,也十分迫切。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这次修改,共修改15处,其中增加2条,删去2条,部分修改11条。
  1、关于旅游业的概念
  原《条例》对旅游业的概念没有明确界定。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业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发生很大变化,对旅游业概念明确界定很有必要。《修正案(草案)》在借鉴北京等城市有关旅游业地方性法规的基础上,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招徕、接待旅游者和主要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信息咨询等有偿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2、关于旅游专项资金的规定
    确保财政投入是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保证。2004年,市委、市政府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和《加快旅游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市政府在年度预算中,应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城市形象和旅游形象宣传、国内外旅游促销、旅游市场开发治理、旅游人才培训以及旅游重点项目的建设、各种旅游奖励等。各县(市)、区每年安排不少于50万元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北京等城市的地方性法规也对旅游专项资金作出了规定。因此,《修正案(草案)》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旅游发展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发展当地旅游业。”
  3、关于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修改
  在旅行社设立审批方面。原《条例》有关开办旅行社及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与《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的规定抵触。因此,《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办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向所在地的市、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逐级报送有审批权限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开办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报市、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外地旅行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市设立分社,应自办理分社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星级饭店评定方面。《行政许可法》实施前,旅游涉外饭店是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星级评定,颁发星级证书和标志,并负责星级复核。《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以后,星级饭店的评定已改由旅游协会的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直接受理、评定并颁发标牌。因此,《修正案(草案)》中删去了有关星级饭店评定和复核的内容。同时,为保证星级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点的服务质量,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点等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提供服务。旅游经营者不得使用未取得的服务质量等级标志或超越等级进行广告宣传和经营活动。此外,为促进公平竞争,旅游涉外定点单位认定制度已被取消,因此,《修正案(草案)》删去了原《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有关旅游涉外定点单位的规定。
  在旅游车(船)的管理方面。原《条例》规定,从事旅游客车(船)运输经营的,应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挂置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旅游营运标志牌。该规定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属增设行政许可。《修正案(草案)》将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监督,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在本市从事旅游客车(船)运输经营的,应到市、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从事旅游运输经营的客车(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旅游客车(船)服务质量标准,保证车况、性能良好,环境整洁,并按规定配备导游人员。同时,删去了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旅游车(船)营运标志牌的规定。
  除上述主要修改外,还对部分条款的文字和顺序做了技术上的调整。
  二、关于《〈郑州市商品交易市场开办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郑州市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1年12月1日实施。该《条例》的颁布实施,使我市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管理工作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遏制了商品交易市场的低标准重复建设,避免了土地资源、物资和资源的浪费,提升大型骨干市场的竞争力,巩固了我市在全国商贸领域的领先地位,促进了我市的商贸城建设。《条例》规定的主要管理措施是建设商品交易市场应经市人民政府审批,是我市地方性法规创设的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对这类事项,不属于公共资源配置,也不应设定行政许可。为维护法制统一,修改《条例》显得十分迫切,也非常必要。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这次修改,共修改12处,其中增加2条,删去2条,部分修改8条。现对主要修改内容说明如下:
  1、关于标题
  《修正案(草案)》将标题修改为《郑州市商品交易市场开办管理条例》,主要是考虑到该条例规范的重点不是商品交易市场的建设环节,而是从宏观调控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角度调控商品交易市场建设,避免重复建设,有利于区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
  2、关于商品交易市场开办听证制度
  《修正案(草案)》取消了建设商品交易市场经市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定。但为了从宏观上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的引导和调控,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有序发展,避免土地资源的浪费和重复投资,《修正案(草案)》依据商务部的有关规定,借鉴广州、大连等城市的经验,增加规定了开办大型商品交易市场的听证制度。第十三条规定,开办大型商品交易市场实行听证制度。大型商品交易市场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对听证会的举行、听证参加人及听证的主要内容做了原则规定。
  除上述主要修改外,还对部分条款的文字和顺序做了技术上的调整。
  三、关于《郑州市市区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郑州市金水河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4年2月26日郑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公布。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依法加强和规范金水河滨河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维护金水河滨河公园的公共秩序,发挥金水河滨河公园的功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规模的逐步扩大,目前,市区除金水河滨河公园外,东风渠、熊儿河滨河公园也相继建成。今后,市区还会陆续建成其他的滨河公园,对这些滨河公园进行依法管理,非常必要。另外,随着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的变化,市区滨河公园行政处罚权由市行政执法局行使,原《条例》中有关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也需要修改。鉴于《条例》的适用范围已经扩大,这次我们在原《条例》的基础上,采取了废旧立新的办法,起草了《郑州市市区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草案)》。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关于适用范围
  原《条例》只适用于金水河滨河公园的管理。考虑到目前市区滨河公园的数量增多,适用范围扩大,《条例(草案)》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滨河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滨河公园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2、关于管理体制的规定
  原《条例》规定市金水河滨河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市市政局)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金水河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金水河滨河公园的建设与管理,并接受市金水河滨河公园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随着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的变化,滨河公园管理的主管部门为市市政局,查处违法行为的主体为市行政执法局。因此,《条例(草案)》第五条规定,市滨河公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滨河公园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同时,考虑到目前滨河公园的管理实际,《条例(草案)》第三十七条规定,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滨河公园管理机构行使。
  3、关于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
  原《条例》对在金水河滨河公园内实施挖掘行为、占用人行道等行为设定了相应的行政许可。这些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是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设定原则和相关规定的,有利于管理机构对滨河公园实施有效管理。因此,《条例(草案)》对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予以保留。原《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控制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报批前应征求金水河滨河公园管理机构的意见。这一规定虽然不属于增设行政许可项目,但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超出了金水河管理机构的实际管辖范围;二是它为城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增设了条件,也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的。在实际工作中,这一规定也没有得到落实。因此,我们建议删去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关于废止《郑州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说明
  《郑州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2年颁布,1997年修订。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规范我市技术市场,促进技术贸易活动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完善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条例》的主要内容已不适应当前技术市场管理的实际,主要表现在:一是《条例》的立法依据不复存在。《条例》的立法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l999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被废止,合同法中有关技术开发、转让、咨询和服务的规定与原来的技术合同法有一定的差异。二是《条例》的立法指导思想发生了重大变化。随着政府管理方式的转变,政府对技术市场的管理已从过去的以管理为主转变为以优化市场发展环境和提供公共服务为主。三是《条例》中关于技术贸易证核发、技术贸易机构变更性质、经营范围、歇业等的批准以及技术合同登记收费、税收管理等主要条款与《行政许可法》等现行法律、法规抵触,应当取消。鉴于《条例》已无修改或保留之必要,因此,建议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予以废止。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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