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人大常委会公报正文

关于《〈郑州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表时间 : 2006/11/9 来源:郑州人大网

——2005年2月28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上

郑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邢桂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月28日上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关于提请审议〈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分组审议后,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城建工委的初审意见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修正案(草案)》第四十四条。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行为,应根据销售数额的比例进行处罚。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本条内容是对每个商品房的销售合同设定的处罚,据房地产管理部门介绍,住宅商品房整栋进行销售时,每套房屋都要签订买卖合同,对这种一房多卖行为的处罚,每套按照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处罚,累计起来的处罚数额也是合理的。同时,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还触犯了有关民事法规,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法要求民事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且本条的处罚数额和建设部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的罚款数额是一致的。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本条不再予以修改。
  二、关于《修正案(草案)》第四十六条。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学者提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或伪造、涂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房屋的,都处以已收取预付款百分之一的罚款的规定不合理,应根据三种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分别予以处罚。经法制委员会研究,同意采纳这一意见,建议将该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房屋的,由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预售,处以已收取预售款百分之一的罚款。伪造、涂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由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已经预售房屋的,由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预售,并处以已收取预售款百分之一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还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顺序作了相应修改和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的内容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符合我市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以上报告连同《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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