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郑州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试行)〉的决定》已经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03年12月23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4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4月22日
版权所有: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1-89890600 传真:0371-89890700
建议IE6.0以上 1024*768浏览 豫ICP备120247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