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26日在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5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邢桂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3月25日,在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5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郑州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提出了若干修改意见。会后,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郑州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表决稿)》)。现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1、关于《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五条。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郑州市所辖的各县(市)和上街区行政区域内,当事人申请设立饲料生产企业,实际上是首先向其所在县(市)、区的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的饲料管理部门审查后上报。本条的表述没有涵盖这一情形,建议进行修改。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同意采纳这一意见,在本条增加“县(市)、上街区饲料管理部门”的内容。(《条例(草案表决稿)》第五条)
2、关于《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本条第一款中关于监督抽查内容的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进行全方位地监督抽查,以便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另一种意见则认为,饲料管理部门只能对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其理由是:根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监督抽查的内容仅限于产品本身,而不是对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抽查;在实际工作中,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类工业产品进行质量监督,一般都是采取抽查产品的方式,而本条的立法本意正在于保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的质量。为此,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同意第二种意见。(《条例(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二条)
此外,还对部分条款的文字进行了一些技术性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改后的《条例(草案表决稿)》,内容符合我市实际,与上位法不相抵触,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以上汇报,连同《条例(草案表决稿)》,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