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市人大常委会:
办公厅接到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修改〈郑州市信访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的议案》后,于2月5日组织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政府法制局的有关人员对《关于修改〈郑州市信访条例的决定(草案)〉》进行了认真初审,现将初审意见报告如下:
一、修订《郑州市信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十分必要,《条例(修订草案)》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郑州实际,是可行的
《条例》自1995年10月1日起颁布施行以来,对依法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人员和信访人行为,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国务院制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以下简称《救助办法》)已于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12日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我市《条例》中涉及收容遣送和实行劳动教养的相关规定已经不能再继续适用,必须予以废止。因此,根据《救助办法》对我市《条例》进行修改是十分必要的。
这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坚持与国家法律、法规相一致,密切联系我市实际,是切实可行的,建议本次常委会予以审议。
二、对《条例(修订草案)》的几点修改意见
初审中,市政府法制局对有关意见作了相应解释说明,与会同志对《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具体修改意见为:
1、国务院《救助办法》的实施,废止了收容遣送制度,收容遣送已不复存在,建议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由公安、民政部门收容遣送”的内容删去。
2、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适用劳动教养的情形与《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以及《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的劳动教养条例出入较大,为保证法制统一,建议删除第三十六条中“劳动教养”的内容。
3、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公布实施,《行政复议条例》已被废止,应对第三十七条作技术性修改,建议修改为:“信访人对有关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与会人员认为,市政府提请审议的《决定(草案)》基本符合郑州实际,与上位法相一致,是切实可行的。建议将该议案列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议程。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