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9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上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自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代表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现将市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尽快制定〈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代表议案的办理情况汇报如下。
市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李伟杰、李延中、苏长明等42名人大代表提出《关于尽快制定〈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议案,得到与会代表的热切关注和市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5月20日,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召开会议,向我院正式交办李伟杰、李延中、苏长明等三位代表领衔提出的议案。
近几年来,我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市委的领导和市人大常委会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不断创新发展,为教育、挽救和保护干部,防止和减少职务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受到中央和省市有关领导的充分肯定。但由于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缺乏强制力,各部门、各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不清,工作要求不规范,相关措施显得软弱无力,直接影响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效果。所有这些都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进行规范和保障。李伟杰、李延中、苏长明等42名代表提出的议案,既是当前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客观需要,也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表达了我市广大人民群众的心声。
为了尽快解决人大代表和广大人民群众反映的上述问题,我院党组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制定了相关措施。5月31日,市检察院专门召开“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预防职务犯罪立法议案交办工作会议”,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主任郭小军、副主任王保仁、法制室副主任张江涛、议案领衔代表李伟杰等同志参加,主动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会后,市检察院牵头成立了专门领导小组,抽调专人搜集资料,在原建议稿的基础上,起草条例送审稿。并于7月底8月初,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信访室、法制室和部分提议案代表,到乌鲁木齐、昆明、成都等地学习考察当地预防职务犯罪立法情况。送审稿初稿完成后,我们再次征求了部分人大代表、廉政监督员和专家学者以及市院各业务处室的意见。9月13日,市检察院专门组织召开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座谈会,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室主任司久贵、副主任张江涛和市委宣传部、市大项目办、财政局、审计局、建委、经委等单位领导和市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对《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送审稿)》逐条讨论修改。会后,我们根据研讨情况,从内容、形式、修辞和篇章结构等方面对条例送审稿进行了完善。
当前,国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法》的条件尚不成熟,各地都在积极探索预防职务犯罪的地方立法工作。江苏省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已于2001年8月通过了全国第一个市级《预防职务犯罪条例》;2002年11月,安徽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第一个省级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江西、黑龙江、宁夏、西安、武汉、乌鲁木齐和齐齐哈尔、深圳等省、市也相继通过了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我省的洛阳市也于2004年6月29日通过了《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湖南省、四川省、厦门市和嘉兴市出台了《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贵州、广州等地的预防职务犯罪立法工作也即将完成。
《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送审稿)》的起草工作已经完成,并拟于近日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做好预防职务犯罪立法的前期准备工作,争取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06年的立法计划,尽快批准实行,为我市深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法规依据。
感谢李伟杰、李延中、苏长明等代表对检察工作的支持和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