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人大常委会公报正文

关于《关于修改〈郑州市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表时间 : 2006/11/14 来源:郑州人大网

——2004年6月30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上

郑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邢桂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4年6月28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关于修改〈郑州市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6月29日,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修改建议对《决定(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表决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例》第六条。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提出,本条规定的开办农药生产企业报经批准的部门表述不清,建议予以明确。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应经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定,我市地方性法规不宜对此作重复规定,故建议不作修改。
  二、对于市政府议案提出的修改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没有提出进一步修改的意见。
  法制委员会认为,《决定(草案表决稿)》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符合我市实际情况,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汇报和《决定(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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