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15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
决定免去:
吴文法的郑州市市政管理局局长职务;
张保科的郑州市城市规划局局长职务;
王怀韧的郑州市水利局局长职务;
范广军的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职务。
免去:
单根才的郑州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周景春的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职务。
决定任命:
朱建国为郑州市市政管理局局长;
王 鹏为郑州市城市规划局局长;
陈松林为郑州市水利局局长;
王广国为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
任命:
周景春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苏占卿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王东明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刘冰泉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陈晓菲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张晓炳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行政庭庭长;
李文涛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李俊辉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执行局副局长;
刘 学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李俊阳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郭 明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法庭庭长;
李 洁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法庭副庭长;
袁春燕、薛灵、李霄珍、高伟平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