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
《郑州市农药管理条例》的制定发布,对我市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规定,涉及企业设立的前置性许可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郑州市农药管理条例》第十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相抵触。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郑州市农药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关于修改〈郑州市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现呈上,请予审议。
郑州市人民政府
2004年6月9日